《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

  • 来源专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zhangmin
  • 发布时间:2018-06-19
  • 粤府〔2018〕4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下同)产业创新发展,促进汽车产业向电动化、智能化方向战略转型,持续增强新能源汽车产业核心竞争力,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新能源汽车规模化生产

    (一)做大新能源汽车产业规模。支持互联网、电子信息等领域企业进入新能源汽车行业,推进一批企业获得新能源汽车准入许可。(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投资20亿元及以上的新能源整车企业和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关键零部件企业,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解决用地指标,并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项目所在地政府研究落实资金补助政策。

    (二)积极支持传统燃油汽车企业转型发展新能源汽车。贯彻落实国家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双积分制度,积极推动中外合资乘用车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加快导入新能源乘用车车型。对新车型导入产生的技术改造投资,与内资企业同等享受省技术改造有关财政支持政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三)大力推进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化。大力支持燃料电池系统及核心部件技术攻关、工程研究和产品开发。(省科技厅负责)支持引进和开发先进氢燃料电池乘用车,加快推进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化基地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氢燃料电池汽车商业运营示范区,重点在公共交通、物流等领域开展运营示范;积极探索因地制宜解决氢源问题,降低用氢成本。(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各有关示范市政府负责)

    (四)加快推进汽车电动化与智能化一体化发展。依托珠三角“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建设,打造集芯片、软件、传感器及终端设备等为一体的新能源汽车智能化全产业链体系。制定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加快车联网建设,分阶段、分区域推进现有道路基础设施的适应性改造和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支持广州等市积极创建国家智能网联汽车与智慧交通应用示范区,支持示范区智能路网建设。(广州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二、强化研发创新能力建设

    (一)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编制纯电动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路线图,明确近、中、远期目标。设立新能源汽车重大科技研发专题,2018-2020年,每年从科技创新战略专项和促进经济发展专项中统筹安排资金3亿元(具体以实际立项支持数额为准),对整车,动力电池、电机、电控和智能终端等关键零部件,燃料电池系统和核心部件,以及动力电池电解质、正负极材料等关键材料的重大研发项目予以支持。(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二)建设产业创新平台。2018-2020年,每年支持新建3-4家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创新平台,对新能源汽车领域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平台,从现有的省级产业创新平台资金中优先给予建设补助;对国家级创新平台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负责)

    (三)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整车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关键零部件企业加强合作,在整车制造、关键零部件生产、智能化系统和充换电设施开发等领域组成若干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共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省科技厅负责)

    三、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快建设高速公路充电网络。到2020年,全省干线高速公路(除城市绕城环线、快速路以外的所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全部建成充电基础设施,由南方电网公司会同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主体负责,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主体应及时提供充电设施建设必要用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推进。(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南方电网公司、省交通集团负责)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50%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相关标准纳入高速公路设计、验收规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二)加强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公交、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企业可利用自有停车站场建设集中充电站,并鼓励对外提供公共充电服务。(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新建公共停车场及新增的路内收费停车位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建设快速充电桩,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在公共充电网络不完善的区域按需配置移动储能充电车。(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三)支持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省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相关标准要求纳入建筑设计、验收规范;自2018年7月1日起,对不满足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的新建住宅,各级住建部门不得办理验收手续。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对申请并具备建设条件的充电设施项目,应出具同意项目建设安装的意见;物业管理机构拒不出具相关意见的,由当地县(市、区)住建部门督促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鼓励开展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提高充电桩使用效率。(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四)促进充电设施互联互通。2018年,全省统一的充电设施公共信息智能服务平台基本建成并投入运营,现有和新建公共充电设施必须接入平台,并实时提供运行信息。接入平台并验收合格的充电设施方可申请省级财政补贴。鼓励各类主体依托平台开发充电导航、故障报修、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规划布局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完善加氢站设计、建设及运营的管理体制和建设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各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市要加快加氢站的规划和建设,编制加氢站试点建设方案,满足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营需求。对列入试点建设方案拟建设的加氢站,由各地住建部门办理报建、验收等审批手续。鼓励加油(气)站与加氢站合建,利用加油(气)站已有用地建设的,免予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等手续。(广州、佛山、云浮等有关示范市政府负责)

    (六)完善政策配套。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地节能减排考核体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列入规划、独立占地的充电站和加氢站,按公用设施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免予办理规划、用地、建设许可手续,相关停车场管理单位对申请并具备建设条件的充电设施,应出具同意充电设施建设安装的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因充电设施建设需对变电设备扩容的,扩容工程按照原变压器资产权属由权属人出资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南方电网公司负责)所在地电网企业应支持充电桩业主安装独立电表,对已安装独立电表的充电桩统一按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计费并免收基础电费。(南方电网公司、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并免收充电设施业主接网费用。(南方电网公司负责)自2018年7月1日起全省充电服务价格最高限价调整为0.8元/kWh。大幅降低氢燃料电池汽车专用制氢站谷期用电价格,其用电价格执行我省蓄冷电价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快建立充电设施的道路交通标识体系和规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城际快充网络和粤东西北地区公共充电桩、加氢站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一)全力推进公交电动化(含氢燃料电池汽车)。深圳市2017年已实现公交纯电动化,广州、珠海市2018年底实现公交电动化,珠三角其余各市到2020年前全部实现公交电动化(其中纯电动公交车占比超85%);粤东西北各市市区到2020年电动公交车占比超80%。(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鼓励各地市对新能源公交车实行联合集中采购,降低采购成本。(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扩大其他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出租、环卫、物流等领域的应用。各地不得对新能源汽车进入租赁市场设置高于传统燃油、燃气车辆的技术参数限制,2018年起,珠三角地区每年更新或新增的巡游出租车和接入平台的网约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粤东西北地区不低于50%且逐年提高10个百分点;珠三角地区每年更新或新增的市政、通勤、物流等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力争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占比达90%以上。珠三角各市应加强新能源物流车推广力度,创造条件为新能源物流车使用提供便利。(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三)加大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加大对氢燃料电池汽车的补贴力度,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中30%用于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具体额度根据年度推广情况确定)。各市对2018年1月1日起在省内注册登记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可按燃料电池装机额定功率进行补贴,最高地方单车补贴额不超过国家单车补贴额度的100%。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单车的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积极引导使用新能源汽车。全面实施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制度。(省公安厅负责)支持企业自购新能源客车用于内部通勤,对跨城市运营的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取消对新能源汽车的限牌限行,排放检测设置绿色通道,在城市市区划定新能源汽车夜间专用停车区,允许大型新能源客车使用公交车道,分类支持新能源物流车使用,各地要尽快制定增加新能源汽车使用便利性、实惠性的措施,不断提高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积极性。(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五)加强推广应用监管。加强与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部门衔接,建设新能源营运车辆监测平台。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企业征信体系和产品质量评价体系,将补贴申报、车辆安全、车辆技术经济效能及有效使用等指标纳入体系管理,将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并禁止其产品进入广东市场。(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负责)

    (六)建立完善废旧汽车拆解回收利用体系。制定我省贯彻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指导一批有技术和资金实力的企业申报汽车报废拆解资质。(省商务厅负责)按照“先梯级利用后再生利用”的原则,支持对废旧动力电池开展回收再利用,在我省销售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每个销售城市设立1个以上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支持创新商业模式,建立完善回收服务网络。积极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试点示范,统筹安排省循环经济相关资金对示范项目予以扶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五、推进产业集聚发展

    (一)做大做强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以珠三角新能源整车基地为龙头,推动新能源汽车整车规模化发展,引导关键零部件产业集聚,打造全球先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每年组织召开1-2次新能源汽车产业对接会,积极引导整车企业与关键零部件、材料企业进行合作,提升产业链上下游融合发展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二)建设粤东西两翼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在粤东西两翼沿海片区布局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推动珠三角动力电池、关键材料等产业向基地扩大生产规模,集约发展废旧动力电池梯级利用和回收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省促进产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对基地内项目落地等予以重点支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三)支持企业降低生产成本。2018-2020年,对省内生产并销售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贴息支持,其中,对乘用车贴息标准为:尚未获得国家购置补贴×不高于当年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0.5;对商用车贴息标准为:尚未获得国家购置补贴×不高于当年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1。单个企业贴息最高补贴限额为1亿元。(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企业债券及绿色债券。(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充分发挥省产业发展基金作用,撬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六、加强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一)实施质量提升计划。支持新能源整车及关键零部件企业开展技术升级和智能化改造,提高产品质量一致性和技术水平,落实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积极推广动力电池编码制度,加快建立安全可控的关键零部件质量控制和追溯机制。(省质监局负责)

    (二)完善检测认证服务体系。依托广汽集团、比亚迪等龙头骨干企业及国家级、省级第三方综合检测认证机构,加快建设1-2家整车检测认证平台和3-4家关键零部件第三方检测认证中心,并在现有的标准化战略和质量检测专项中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省质监局负责)积极争取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新能源整车产品公告准入时,采信我省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动力电池检测报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三)建设标准化体系。支持广汽集团、比亚迪等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制订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和应用标准。支持将企业标准和产业技术联盟标准上升为地方标准。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标准体系研究,制订标准体系规划和路线图,建设氢能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省质监局负责)

    七、强化人才队伍支撑

    (一)积极引进高端人才。“珠江人才计划”“扬帆计划”“广东特支计划”等高层次人才计划要将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尤其是新一代动力电池、燃料电池和汽车智能终端,列入重点发展方向,支持创新团队和顶尖人才引进。(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负责)

    (二)大力培养高端人才。实施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鼓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青年科技人才到新能源汽车创新平台工作,允许在工作期间保留原单位身份、职称和待遇,发挥高端人才行业科技引领作用。鼓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与新能源汽车骨干企业合作,对企业主要技术人员进行在职联合培养。(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强化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统筹全省理工科大学设立新能源汽车相关专业,加强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学科建设,培养整车和电池、电驱动、车载智能终端等关键部件的工程技术人才。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通过订单培养、现代学徒制等方式,联合开展职业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八、强化保障措施

    (一)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建立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副召集人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和南方电网公司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统筹协调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承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组建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专家委员会。以联席会议名义邀请省内外新能源汽车领域知名专家,组建专家委员会,重点协助制定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技术路线、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为产业发展出谋划策。(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按照本意见要求及相关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分年度目标及相关政策措施,并报联席会议备案。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地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工作及成效开展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与新能源汽车相关项目布局、资金安排等挂钩。省发展改革委要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情况形成年度报告上报省政府,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地市和部门,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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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进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资源共享。加强与港澳的科技合作,共同实施粤港澳大湾区核心技术基础研究攻关计划,开展重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协同攻关。探索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加强对高校、科研院所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的系统支持。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放共享,深入推进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探索建立仪器设备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机制,加强第三方运营机构建设,构建政府指导与市场运行、线上与线下服务有机结合的共享服务体系。全面实施创新券补助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创新服务,共享仪器设施。(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投贷联动等融资服务模式创新。积极争取我省成为国家第二批投贷联动试点地区。支持银行机构探索投贷联动业务,加强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的合作,强化信息和资源共享,推动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支持银行机构参与设立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对基金所投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深入开展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工作,建立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深入推进专利保险试点,推广“政府+保险机构+服务机构”联动模式。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方式建立“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省科技厅、省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保监局、深圳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打造国际风投创投中心。探索建立天使投资风险补偿制度,引导创业投资更多向创业企业起步成长前段延伸。发挥省创新创业基金引导作用,重点投向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引导更多社会资金助推创新创业。改革省政策性引导基金的出资方式和管理模式,鼓励加大让利幅度,允许基金归属财政出资部分的收益全部让渡给社会资本出资方。规划建设一批股权投资集聚区,大力吸引具有丰富科技企业投资经验的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落户。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深化与国内外风投创投机构合作。制定实施财政资金、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配套政策,完善绩效评价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工业互联网协同创新行动。实施企业创新创业协同行动,组织实施工业互联网应用创新专项,建设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打造一批跨行业、跨领域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和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提供企业生产优化、行业协同、产业资源共享配置等服务。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生产协作、开放平台、共享资源、开放标准等方式,带动上下游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发展。推动基于互联网的国家级制造业“双创”平台建设,培育一批制造业新模式新业态。建设省级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监测平台和中小企业网络安全公共服务平台,构建自主可控的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推广“制造产能+创新创业”模式,支持地市开展“制造产能券”试点,构建制造能力与创新成果资源对接机制,促进新技术、新成果、新项目与广东制造深度对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大力发展分享经济。组织开展共享经济示范平台建设,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分享人才智力、仪器设备、实验平台、科技成果等创新资源。推动交通出行、无车承运物流、快件投递、旅游、医疗、教育等领域利用互联网技术优化组织运营模式,促进传统生活服务行业分享经济发展。大力推进“互联网+汽车”发展,加快车联网建设。加快建设互联网教育关键技术及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打造面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在线培训等领域的互联网教育平台。鼓励打造平台型医院,发展远程医疗协作网,实现优质医疗服务开放共享,促进共享医疗规范发展。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间法律关系,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权益保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制订实施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数字经济。依托广东“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政府数据向社会开放,鼓励引导公众和社会机构对政务数据、公共服务领域数据进行社会化开发利用。鼓励大数据、互联网、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数据资源和云平台,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新创业。推动建设一批人工智能小镇,发展人工智能产业和应用,打造集产业链、投资链、创新链、人才链、服务链于一体的人工智能创新创业生态系统。鼓励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围绕农业、制造业、服务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开发基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创新应用解决方案。依靠信息技术创新驱动,不断孵化和催生智能网联汽车、智能无人机、智能机器人、智能传感器,以及移动支付、新零售、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数字经济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依托广东省大数据开发者大会、“云+未来”峰会等组织开展数字经济创业创新竞赛,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生态环保领域创新发展。组建环境研究院,加强大气、水污染治理、土壤修复等重点领域环保科技专项研究,推动先进成熟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实施节能环保产业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推动低碳循环、治污减排、监测监控等核心环保技术、成套产品、装备设备的研发。推广水环境治理、土地整备开发、投融资三位一体的模式和政府主导、企业总包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的方式,探索市场化的治水治污新模式。(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落实金融服务、财政税收、医保社保、用地用电等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各类返乡下乡人员对接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共享农庄农场、创意农业。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产品加工示范区,聚集要素,共享资源,为农村双创提供实习、咨询、孵化等服务,推动形成产业集群。开展农村创业创新人才培训行动,评选全省十大杰出新型职业农民、推介农村创业创新优秀带头人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省农业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聚焦关键核心领域高层次人才需求,推进重点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实施“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等重点人才工程,积极引进培养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高端经营管理人才、金融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创新柔性引才机制,实施海外专家来粤短期工作资助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实施海外青年人才引进计划,吸引世界知名高校博士来粤开展博士后工作。深入推进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建设,推进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支持港澳台青年人才和高等学校毕业生来粤创新创业。建设汕头华侨试验区等华侨华人创新创业基地,探索建立华侨华人创新创业综合服务体系。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大力吸引“海归人员”来粤创新创业。落实国家对外国留学生的创业政策,鼓励外国留学生来粤创新创业。实施省人才优粤卡政策,给予持卡的高层次人才本地居民待遇,并提供各类优惠便利服务。深入推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全面实施出入境便利措施,完善外国高层次人才由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转换机制,实现工作许可、签证和居留有机衔接。(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港澳办、省台办、省侨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落实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加大创新成果转化评价权重,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加大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力度及收入分配倾斜,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内部管理与奖励制度,探索完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益用于科研团队(个人)的激励部分、单位承担的各类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部分暂不列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管理,横向课题经费给予科技人员的报酬及结余经费可以全部奖励项目组,科技人员的报酬及项目结余经费奖励支出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进一步完善科研人员兼职取薪、离岗创业、工资待遇等政策,落实国家相关社保政策。制定贯彻落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完善科研人员在企业与事业单位间流动时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构建全链条创新创业孵化育成体系。实施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行动,加快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全链条孵化育成体系。大力建设专业孵化器群,引导孵化器、众创空间建立专业化服务体系,支持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围绕细分领域建设平台型众创空间。推动创业投资机构与孵化器、众创空间全面对接,实现全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科技金融服务的“全覆盖”。深入实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支持创投孵化器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相应扶持政策。开展全省大型骨干企业“双创”示范建设,制造业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及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快建设“双创”示范基地。深入推进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园区、深圳南山区、深圳福田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中山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实施省创业孵化基地提升发展行动,打造一批创新创业要素集聚、服务专业、布局优化的“双创”重点区域和支撑平台。建设30家高水平省级“双创”示范基地,构建多元化的“双创”生态体系。推进江门市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整合创建一批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办好全国“双创”活动周系列活动和“创客广东”“众创杯”“创青春”等创新创业大赛。(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优化创新创业政务环境。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进一步压缩开办企业环节和时间。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推行商事登记银政直通车服务。各级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措施的过程中全面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及时废止或修改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加大对行政性垄断案件的执法查处力度。制定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规范“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实现市场监管检查和执法检查事项随机抽查全覆盖。实施办税便利化措施,持续升级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完善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制度。(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省有关部门要细化工作任务和进度安排,加大政策实施力度。省发展改革委要适时开展跟踪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0日
  • 《广东为新能源汽车发展 "加气"》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18-07-31
    • 深圳市2017年已实现公交纯电动化,广州、珠海市2018年底实现公交电动化,珠三角其余各市到2020年前全部实现公交电动化(其中纯电动公交车占比超85%);粤东西北各市市区到2020年电动公交车占比超80%。”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外发布,文中如是要求。 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意见》提出,支持互联网、电子信息等领域企业进入新能源汽车行业,推进一批企业获得新能源汽车准入许可。对投资20亿元及以上的新能源整车企业和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关键零部件企业,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解决用地指标。 发展新能源汽车,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是绕不开的话题。“编制纯电动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路线图,明确近、中、远期目标。”《意见》明确提出,设立新能源汽车重大科技研发专题,2018年—2020年,每年从科技创新战略专项和促进经济发展专项中统筹安排资金3亿元(具体以实际立项支持数额为准),对整车,动力电池、电机、电控和智能终端等关键零部件,燃料电池系统和核心部件,以及动力电池电解质、正负极材料等关键材料的重大研发项目予以支持。 在建设产业创新平台方面,2018年—2020年,广东每年支持新建3—4家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创新平台,对新能源汽车领域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平台,从现有的省级产业创新平台资金中优先给予建设补助;对国家级创新平台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 新能源汽车发展起来后,如何给新能源汽车充电、加氢?《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省干线高速公路(除城市绕城环线、快速路以外的所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全部建成充电基础设施。另外,新建公共停车场及新增的路内收费停车位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建设快速充电桩,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