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科技部会同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二十二部门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9月14日将修订后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印发。规则共七章五十三条,进一步规范了调查程序,提供了统一尺度,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有了更具操作性的处理规则。
此次印发的规则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规则明确,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对科研失信行为不得迁就包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科研失信行为当事人及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同时,规则还进一步明确了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职责分工,明确由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有关科研失信行为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处理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处理。
《规则》增加了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等7种科研失信行为,强化了对科研失信行为的惩戒。宽严适度,既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也重视教育引导、鼓励科研人员主动纠错。通过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机制,加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协调配合、结果互认、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