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激光产业高质量发展再获政策支持》

  • 来源专题:光电信息技术
  • 编译者: 王靖娴
  • 发布时间:2025-04-07
  • 【内容概述】2025年1月27日,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支持激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后)》,原文内容如下:

    为全面提升我市激光装备核心竞争力,聚力打造产业链条完整、产业基础雄厚、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地标性产业集群和创新高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重点

    依托宿迁激光产业园,围绕技术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应用等领域,重点支持从事研发生产基础材料、核心部件、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光电装备及衍生应用等激光产业链产品的项目和企业。

    二、支持政策

    (一)支持产业强链补链。对经济效益好、产业链带动能力强的优质项目,在金融支持、厂房租赁等方面,鼓励宿城区予以扶持。(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支持企业培育壮大。支持小微企业进规模,对首次升规入统的奖励10万元。对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的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10亿元的奖励20万元。支持企业争创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和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对获批国家级的奖励100万元,获批省级的奖励30万元。对首次入选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省百强创新型企业的,奖励100万元。(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企业改造升级。推动激光产业链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企业设备更新、技术进步、数字赋能。对纳入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当年实施设备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照入库设备投资额8%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列入当年市级以上企业数字化改造提升重点项目计划、信息化实际投入超过50万元的项目,按照信息化投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循环经济项目,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照6%奖励,最高2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科技创新突破。对符合条件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最高1500万元支持。对建设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的,分别资助500万元、200万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年度研发费用超过2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1%—2%给予补助;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0.5%—1.5%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研发费用较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按照增量的8%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组织实施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对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生的研发费用给予30%补贴,最高300万元。对获得省级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认定的,奖励100万元。对当年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择优奖励30万元,对当年列入省重点推广应用目录的,每个另行奖励10万元。(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新兴领域拓展。对激光成套设备生产企业在航空航天、半导体、新一代信息通信、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领域年营收超过2000万元的,年营收在2000万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企业在上述领域年开票销售的2%给予奖励;年营收在1亿至5亿元的部分按照企业在上述领域年开票销售的1.5%给予奖励;年营收5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企业在上述领域年开票销售的1%给予奖励。(宿城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负责)

    (六)支持资源要素供给。加强规划引领和用地保障,不断拓展核心区发展空间,对激光产业重点项目用地指标上应保尽保。充分发挥宿迁市产业发展基金、宿迁产发科技股权投资基金及宿城区“激光贷”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围绕激光产业链上下游,为优质企业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支持部分重点激光装备企业完善金属表面处理工艺环节,提升企业金属表面处理能力,降低成本,打造一批工艺完备的标杆示范企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原文来源: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g2ODQ0Mjc1NA==&mid=2247554397&idx=4&sn=fd5457aaa454c7c69ac984399b26e219&chksm=cf5caddb8b47ffd59a8393663d2df9440393429534b6e48e741689fd0d0248bb0f48370f47e2#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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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4-06-24
    • 国际能源网/风电头条(微信号:wind-2005s)获悉,6月18日,江苏省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和风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通知》指出,系统谋划光伏和风电项目。各县区(市各功能区)要根据风电和光伏建设空间、负荷水平和电网承载力等资源条件,制定本地区光伏和风电开发利用规划(或实施方案),规划要与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充分衔接,科学确定风电和光伏项目的布局、规模、进度,与充电、储能等基础设施协调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需上报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审核完善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未列入规划(或实施方案)的光伏和风电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各地当前拟建项目在纳入相应规划(或实施方案)后方可开工建设。 稳妥有序发展陆上风电项目。按照省能源局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存量风电项目升级改造,提高风电场资源利用效率和发电水平。各地要严格执行《关于规范陆上风电建设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3〕1222号)要求,督促项目单位依法依规办理用地、环评、水土保持等手续,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不得实施。拟规划建设的风电项目可先行纳入相应规划,根据省最新陆上风电政策,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切实提高光伏和风电项目建设质量。光伏和风电项目所有升压变和站用变能效均应达到二级能效水平。光伏和风电项目设计、施工、调试和监理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相关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加强对风电项目规划建设安全管理,尤其是风机吊装等高风险施工环节管理,确保不发生杆塔倒塌、叶片断裂等事故。 此外,各地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规划引领,加强对列入规划实施项目的跟踪服务,强化用地、环保、电网接入等要素保障,严格规范项目审批流程,不得强制要求产业配套、外资落地等不当市场干预行为。 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和风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市各功能区)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利、住建、行政审批部门,各县区供电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光伏和风电项目建设管理,促进新能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针对部分项目建设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新形势下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宿迁实际,现将光伏和风电项目规范化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谋划光伏和风电项目。各县区(市各功能区)要根据风电和光伏建设空间、负荷水平和电网承载力等资源条件,制定本地区光伏和风电开发利用规划(或实施方案),规划要与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充分衔接,科学确定风电和光伏项目的布局、规模、进度,与充电、储能等基础设施协调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需上报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审核完善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未列入规划(或实施方案)的光伏和风电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各地当前拟建项目在纳入相应规划(或实施方案)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科学布局地面光伏项目。严格落实“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确保符合各级用地、河湖管理、生态环保等有关政策文件和规划要求,不得以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名义占用耕地,不得出现“与粮争地”的现象。各地要按照规划要求加强集中式光伏项目选址论证,认真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发展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合理安排光伏发电项目布局和开发建设时序。 三、稳妥有序发展陆上风电项目。按照省能源局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存量风电项目升级改造,提高风电场资源利用效率和发电水平。各地要严格执行《关于规范陆上风电建设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3〕1222号)要求,督促项目单位依法依规办理用地、环评、水土保持等手续,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不得实施。拟规划建设的风电项目可先行纳入相应规划,根据省最新陆上风电政策,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合法合规建设户用光伏项目。户用光伏项目应依托合法的建筑物及设施,不得在违建建筑物或设施上建设。户用光伏应利用自有产权住宅或宅基地内的建筑物以及附属物建设,不应直接在地面和超出宅基地范围建设。对于已认定违建的在途户用光伏项目不予并网。违建建筑设施上的户用光伏项目在拆迁时不得计入赔偿补偿范围。户用光伏项目要符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户用光伏建设运行百问百答》(2022年版)《户用光伏建设运行指南》(2022年版)等要求,不得超高超范围建设,不得影响村容村貌。 五、严格规范户用光伏前期手续。户用光伏备案时需提供居民有效身份证明、产权证或乡镇(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产权证明原件、建筑物荷载报告(或安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供电公司根据并网相关管理规定要求收取相应申报资料。开发企业通过租赁他人屋顶或出租光伏发电设施等方式,以营利为目的的光伏项目,按照工商业光伏项目管理,实行属地备案。为防止因地区消纳能力不足而导致项目无法接入,户用光伏项目在取得供电公司出具的接入系统方案前,严禁提前开工建设,一经发现,取消项目接入申请不予并网,投资风险由项目投资主体自行承担。 六、切实提高光伏和风电项目建设质量。项目投资主体要严格按照审批内容开展建设。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开发,认真落实建筑载荷、抗风能力、防水工艺、规范施工、设备选型等相关要求,采购使用的光伏组件、逆变器、支架、电缆等设备应符合最新技术标准。光伏和风电项目所有升压变和站用变能效均应达到二级能效水平。光伏方阵连接、支撑系统应牢固,方位角、倾角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连接应可靠。光伏和风电项目设计、施工、调试和监理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相关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加强对风电项目规划建设安全管理,尤其是风机吊装等高风险施工环节管理,确保不发生杆塔倒塌、叶片断裂等事故。 七、着力提升并网接入服务。供电公司要定期组织开展电网承载力评估,测算辖区内电网变电站、线路、台区可接入容量,向市县两级发改部门报备,引导各类主体合理开展光伏和风电投资建设。结合新能源项目发展需要,要及时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要加强“一站式”并网服务,明确办理并网手续的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不断提升并网服务质效。在电网可接入容量范围内,为符合技术条件的项目做好接网服务,并依据有关技术规范落实接网要求,严禁超容量接入。 八、积极促进消纳能力提升。坚持源网荷储一体化理念,鼓励通过配置储能等手段提高调峰能力,在电网消纳紧张的区域,鼓励通过配建(租用)储能、集中汇流等措施提高电网承载力,解决出力与负荷时序不匹配问题。供电公司要强化精准投资,对于承载能力较弱的电网,结合规划适时开展升级改造,差异化确定电网建设改造标准。鼓励“分布式光伏+蓄热式电锅炉”“分布式光伏+地源热泵”等应用场景,探索电动汽车参与分布式光伏消纳,通过电网充电负荷聚合,引导电动汽车消纳分布式光伏发电。 九、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规划引领,加强对列入规划实施项目的跟踪服务,强化用地、环保、电网接入等要素保障,严格规范项目审批流程,不得强制要求产业配套、外资落地等不当市场干预行为。项目投资主体要切实承担起光伏和风电项目运行维护主体责任,明确专人,定期巡检,及时消除项目安全隐患,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各级供电公司要做好接入政策宣传告知和解释工作,及时解决并网运行管理中的问题。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已经建成的光伏项目、风电项目,各级发改部门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电网企业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开发企业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共同推动我市新能源健康可持续发展。各县区乡镇(街道、园区、开发区)负责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大对光伏项目的日常监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项目,联合相关部门依法督促企业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合规性、安全性问题,包括手续不全、土地撂荒、无证施工、私自并网、资质证明材料造假、擅自增加发电容量、私自调整逆变器参数、涉网设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发电项目依托建筑物荷载能力明显不足等,可依法依规向用户和相关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场复查整改完成后销号;拒不落实整改的,供电公司可采取暂停购电费、补贴发放等措施督促整改;对开发企业采用阴阳合同、伪造公文、“光伏贷”等欺骗手段建设光伏项目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间,国家、省有关政策发生调整的,从其规定。各县区(市各功能区)可结合实际细化配套措施。 (此页无正文)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宿迁市农业农村局 宿迁市水利局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宿迁市数据局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宿迁供电分公司 2024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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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常州新能源领域产值规模力争超万亿元,龙头牵引、配套支撑,政企联动、产城融合,形成新能源产业品牌和城市品牌同向同行、共同发展的格局。到2035年,产值规模在2025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发电、储能、输送、应用等四大环节实现深层次、高浓度融合发展,新能源在生产、生活中的渗透率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基本形成以龙头项目为引领,技术体系、功能体系、应用体系为支撑的新能源生态系统,打造代表江苏高质量发展水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能源产业高地。 二、推动集群发展,增创产业新优势 (三)支持产业集聚发展。支持常州创建新能源领域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创新型产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争取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推动常州新能源领域产业持续集聚发展。支持常州引进、承办世界新能源博览会等国际、国内大型展会和交流活动,不断提升常州新能源的知名度、影响力。支持常州重点整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要素资源做大做强,巩固提升江苏新能源汽车制造优势。支持常州建设以新能源汽车整车、动力电池等产品为重点的国家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和氢能装备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等平台。 (四)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对常州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领域优质项目,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按规定加大支持力度。支持常州企业争创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加快推进常州市武进区、新北区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建设,推动一批重大扩能项目建设投产,形成新的增长点。推进“两业融合”发展,支持常州新能源领域龙头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两业融合”试点,形成现代服务业与新能源产业融合共促的良好生态。 (五)开拓产业新赛道。支持常州开展储能项目试点示范,发展新型储能产业,推动液流电池、固态电池等新型储能关键技术突破,推动高功率密度电池产业化。支持常州依托整车企业优势,组织申报和参与智能网联汽车准入与上路通行试点,探索L3级以上自动驾驶功能加快商业化示范应用,构建新能源汽车、智能网络化系统、道路基础设施和云计算技术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打造成为具有较强带动效应和示范效果的先发特色城市。引导常州氢能产业制造、储运、应用等全链条发展,加快打造“常州氢湾”。鼓励新建加油站同步规划建设加氢设施,开展加氢合建站和制氢储氢加氢一体站建设试点,鼓励对传统内燃机车实施新能源化改造。支持常州开展船舶电池动力系统总成关键技术研发,打造国内领先的船舶电池动力总成生产供应集群,联合产业优势明显地区开展电池动力船舶建造应用示范。 (六)强化产业链招商。支持常州围绕强链、补链、延链开展产业链精准招商,对具备产业链决定性、引领性的重大项目,优先遴选列入省重大项目,省市联合加强用地用能等资源保障。重点巩固延伸太阳能光伏、动力及储能电池、新型电力装备、新能源汽车等优势产业链,积极招引智能网联、储能、氢能、车规级元器件和大尺寸碳化硅晶体材料等产业项目。鼓励支持国内外新能源领域龙头企业在常州建设功能性、区域性总部。 (七)拓展海外市场。支持常州创建新能源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鼓励常州新能源企业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重点支持电动载人汽车、锂电池、太阳能电池等产品出口。拓展常州口岸开放功能,提升水运港口服务新能源汽车和动力电池出口功能水平。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帮扶,为企业提供预约查验服务,打通新能源汽车货物出口运输“急简申报、快办快出”通道。落实跨境贸易便利化政策,支持试点实施离港确认等海关创新监管制度。鼓励开展大容量锂电集装箱、新能源汽车等货物的水路运输包装规范研究。根据常州港新能源汽车滚装出海需求,适时推进常州港圩塘港区规划局部调整和新能源汽车滚装码头建设,调整对外开放码头功能,保障常州港口岸新能源汽车滚装出海通道畅通便捷。支持新能源企业开展海外投资并购,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境外投资按规定给予支持。 三、聚焦科技创新,提升产业竞争力 (八)加快产业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中以常州创新园等国际科技合作园区建设,搭建新能源领域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平台。支持龙城实验室围绕新能源装备产业领域创建省级实验室和国家级创新平台。支持常州在碳纤维及复合材料、清洁能源材料领域创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支持光伏科学与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打造太阳能光伏领域技术创新策源地,支持常州培育建设国家级产业(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常州创建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 (九)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瞄准企业面临的技术难点,重点遴选对产业发展影响力大、带动性强、应用面广的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整合多方创新要素资源,共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究,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充分发挥省科技计划相关专项资金以及创业投资等各类基金作用,积极争取国家相关专项资金和基金。支持省市联动,鼓励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各类大院大所资源下沉,联合常州龙头企业积极承担国家科研项目,攻克“卡脖子”技术,解决行业关键共性问题。 (十)推进产教深度融合。支持常州在全球范围内引才聚才,鼓励申报“双创计划”、“333工程”等省级人才计划,积极推荐申报国家重大人才工程。支持在常院校紧密对接新能源产业,设立氢能技术应用、储能材料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新能源材料应用技术等相关学科专业,申报交通运输、电子信息等硕士学位授权点和机械工程、新能源科学与工程等相关博士学位授权点,校企联合建设一批现场工程师学院、产业学院等人才培养载体。支持在常具备条件的高职院校升格为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立实训基地,建设新能源产教联合体、产教融合共同体和新能源产教融合实践中心。支持在苏高校与常州高职院校设立创新联合体。支持常州推进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建设,优先支持常州职业院校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建设。 (十一)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支持常州赴重点高校招才引智,鼓励常州新能源企业申报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设站单位博士后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省卓越博士后计划。支持组织开展省新能源行业博士后招录名校行和江苏行活动。支持常州承办新能源领域国家级创新创业赛事和海峡两岸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加快推进长三角青年创新创业港建设。支持高标准建设常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江苏省高层次人才知识产权服务站,鼓励常州新能源企业争创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 四、拓展示范场景,营造产业发展生态 (十二)深化场景应用推广。指导常州围绕提升新能源汽车见车率、充电设施见桩率和光伏电池见板率,探索建设光伏一体化建筑、光储直柔建筑、光储充一体化充电站和氢能综合应用等绿色能源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支持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申报国家、省示范项目和专项资金。依托宁常高速公路西太湖服务区等,打造新能源汽车主题服务区。支持常州在公务用车购置中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常州全面提升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水平。鼓励常州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发展融资租赁、车电分离、电池银行等新模式新业态。支持常州探索建立充电设施标准化体系。支持常州开展港口岸电充电和船舶岸电受电设施设备研发、设计制造,完善船舶港口岸电充电设施。 (十三)加快能源互联网建设。支持常州光伏电站、储能电站与智能电网友好互动、智能互联,实现光储充社会资源最大化利用,积极推广成功示范案例。鼓励加大储能在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推广应用,支持常州试点通过分布式储能调节的方式提升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装机功率与配电容量比。支持常州建设具备有序充电、V2G等功能的新能源汽车运营云平台,探索私桩共享、统建统营等充电站运营新模式,适时在全省推广。支持常州建设虚拟电厂聚合平台,争取江苏电力现货交易试点,同时面向电动车主多场景需求打造数字化能源网络。 (十四)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支持常州动力电池等制造企业获得绿电资源。加强省级统筹协调,建立跨地区互济机制,帮助常州企业争取绿电资源。扩大省内绿电交易市场规模,鼓励新能源企业参与绿电交易,做大绿电市场基本盘。支持常州在省级以上园区试点分布式新能源高效利用和就近消纳,探索建立相关配套机制。结合常州供需实际,加大电网绿电资源调配力度,着力提升常州绿电供应能力。 (十五)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常州牵头和参与起草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力的绿色低碳相关标准。支持常州加快推进“危污乱散低”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国家无废城市建设,创建国家级绿色园区、省级以上绿色工厂。支持常州率先建设退役动力电池回收区域中心。坚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统筹衔接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支持常州争取国家碳达峰试点,开展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碳足迹评价试点工作,实施重点产品全生命周期供应链碳管理,探索碳足迹核算评价体系以及碳足迹标识国际国内互认。 (十六)纵深推进智改数转网联。深入实施江苏省制造业智改数转三年行动计划,大力培育示范标杆。支持常州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支持常州企业创建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省级智能制造示范车间。支持常州创建国家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国家5G工厂和国家“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中国软件名园。在常州部署国家级、省级大数据、5G、人工智能等重大数字基础设施。 五、实施保障 (十七)强化组织保障。省有关部门应对照责任分工,主动加强与常州对口联系、协调推动,建立省市协商机制,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及时沟通解决常州推动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常州要牢牢把握重大机遇,切实强化主体责任,大胆探索创新,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成果,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十八)强化金融支撑保障。鼓励国有资本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投资力度,助力新兴产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依靠股权融资迅速做大做强。积极发挥国家级、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常州新能源领域投资力度。支持常州建设新能源产融创新中心,汇聚国内外高品质政商产学研资源,搭建新能源产业金融创新平台。引导全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大力推广“苏碳融”等绿色信贷产品,加快创新用能权、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等抵质押贷款产品,创新采用直租回租相结合、“融资租赁+工程总承包”等模式。建立完善新能源领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支持常州设立“江苏新能源争议仲裁中心”,及时化解市场经营主体纠纷。支持符合条件的常州企业发行绿色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等。 来源: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