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结合电网消纳接入条件,制订分布式光伏年度开发计划》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 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4-12-16
  • 12月12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24〕132号),其中提到,科学制订开发计划。合理规划引导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鼓励支持自发自用、就近消纳。市发改局结合电网消纳接入条件,制订年度开发计划并分解至区,于每年12月前向省能源局报送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并在局官网上向社会公开。

    方案指出,佛山供电局根据全市分布式光伏开发计划情况,同步加强电网设施建设,将光伏并网及消纳情况月度反馈至市发改局。佛山供电局定期评估接网消纳困难区域名单、低压配网接网预警等级及设备承载力情况,并在市发改局官网上向社会公开。对存在消纳困难的区域,鼓励通过配建新型储能设施、实施汇集升压接入等措施解决接入能力和承载能力不足问题。

    同时,推进综合交通枢纽因地制宜构建“分布式光伏+储能+微电网”的交通能源系统,鼓励新建大型交通枢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分布式光伏,实现能装尽装。

  • 原文来源:http://www.chinasmartgrid.com.cn/news/20241213/6580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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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武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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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5日,广东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方案》提出,对存在消纳困难的区域,分布式光伏项目可通过配建新型储能设施、实施汇集升压接入等措施解决接入能力和承载能力不足问题。 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高铁站、港区、码头、机场等交通运输场站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因地制宜构建综合交通枢纽“分布式光伏+储能+微电网”的交通能源系统。新建港口码头、物流枢纽实现光伏“能装尽装”;新建园区全覆盖,新规划建设的各类园区要同步规划、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既有公共机构屋顶做到宜装尽装。 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城市商业体、综合体、居民区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场所,依托光伏发电、并网型微电网和充电基础设施等推广 光储充 一体化项目建设。 全文如下: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 行动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024〕9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4年5月28日 广东省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光伏发电具有绿色低碳、可再生的特点,是能源低碳转型发展的方向。广东分布式光伏应用场景丰富、开发潜力大,是未来一段时期我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点。为推进我省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明确开发重点 (一)实施园区全覆盖。适应未来绿色产品生产和消费需要,加快推进绿色低碳产业园建设,新规划建设的各类园区要同步规划、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力争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到2025年达到50%、2030年实现全覆盖;对既有各类园区全面实施绿色化改造,力争光伏覆盖率到2030年不低于50%。积极推动园区外具有开发条件的各类工商企业利用屋顶及周边已批建设用地配套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公共机构、公共设施等宜装尽装。新建建筑应按规定安装太阳能系统,鼓励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图书馆、美术馆等新建建筑,以及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停车场等,同时设计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力争新建公共机构屋顶光伏覆盖率到2025年达到50%。上述既有公共机构、设施屋顶资源及其已批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积极推动加装光伏发电系统,做到宜装尽装。(省教育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能源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重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绿色化改造工程。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高铁站、港区、码头、机场等交通运输场站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因地制宜构建综合交通枢纽“分布式光伏+储能+微电网”的交通能源系统,新建港口码头、物流枢纽实现光伏“能装尽装”。(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能源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城市建筑光伏发展。在推进旧城改造工作中结合实际建设屋顶光伏,鼓励利用大型住宅区屋顶资源开发分布式光伏。探索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开展建筑光伏一体化试点示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农村分布式光伏建设。按照“百千万工程”工作部署,结合乡村建设、乡村旅游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绿色农房建设、农房风貌管控提升等工作,同步推进农村分布式光伏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实施绿色圩镇、绿色乡村分布式光伏建设行动计划。在符合国家用地政策要求前提下,探索利用农村道路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等建设光伏廊道。(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展开发模式 (六)鼓励因地制宜选择投资开发模式。对于既有的各类园区、工商企业厂房,按自愿原则整合屋顶资源,依法依规选择投资主体。对利用公共机构屋顶和公共设施建设光伏的,鼓励以县区为单位统筹资源,采取合法合规的投资方式,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维。支持具备条件的镇村采取“公司+镇村+农户”等模式,统一规划设计、打包备案,开展整镇村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以村集体物业设施、厂房屋顶等入股参与项目开发,增加集体收入。(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能源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拓展综合利用场景。在工业用电负荷大、分布式光伏开发条件好的园区,探索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绿色供电园区;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城市商业体、综合体、居民区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场所,依托光伏发电、并网型微电网和充电基础设施等推广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适用型技术产品研发制造。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技术研发,鼓励开发企业联合设备制造厂商、勘察设计单位、系统集成商等研究开发适合我省园区、公共机构、公共设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城市建筑、农村等各类型应用场景的分布式光伏建设通用技术产品以及定制化个性化技术产品。推动适用于源网荷储、光储充一体化等综合应用场景的新型储能产品研发制造和先进产品示范应用。推动先进光伏产品和技术纳入省应用场景清单,加大光伏技术产品供需对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九)落实各项支持政策。电价方面,分布式光伏项目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参与绿电绿证交易,获得相应收益。税收方面,落实符合规定的光伏发电企业项目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分布式光伏项目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金融方面,引导金融机构用好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分布式光伏开发的信贷支持。能耗方面,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能源局,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升消纳能力。分布式光伏原则上就近消纳,鼓励各类园区和工商业企业光伏发电自发自用。优先支持在具备可接入容量的地区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对存在消纳困难的区域,分布式光伏项目可通过配建新型储能设施、实施汇集升压接入等措施解决接入能力和承载能力不足问题。电网企业要根据区域负荷水平和分布式光伏发展节奏,适度超前谋划和加快配电网升级改造,以满足大规模分布式光伏接入需求。(省能源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简化手续办理。严格落实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管理制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和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的,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备案手续;落实国家关于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代为备案的工作要求。简化项目接网流程,推行线上报装,实现业务办理“一次都不跑”。对在建筑物屋顶或已批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探索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能源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规范管理 (十二)强化质量管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等相关单位要符合资质要求。依法使用经认证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等设备产品。落实项目依托建筑物及设施合法性等相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不得强制要求项目配套产业,不得通过要求企业引入外资或缴纳高额保证金、投资合作保证金、项目开发建设履约保证金等方式强制要求投资落地,不得强制企业采购地方制造产品。(省能源局负责) (十四)强化安全监管。强化分布式光伏项目规划、选址、设计、施工、并网、运维等全流程管理,加强对分布式光伏项目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电气安全、防汛防风、地质灾害等风险防范和隐患治理。(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组织全面摸查分布式光伏开发资源,结合电网消纳接入条件明确发展目标、实施节奏、建设模式和政策措施等事项,会同电网企业编制2024—2030年全市分布式光伏总体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于2024年8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并于每年年底前报送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各地要规范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办法,并在项目备案时出具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加强用地管理,严控利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地面(含坑塘水面)建设分布式光伏。 (十六)省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跟踪督导,会同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出台推动和规范本行业本领域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措施;省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光伏产品质量监管;电网企业要抓紧开展配电网升级改造,加快提升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 (十七)省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密切跟进全省分布式光伏建设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政府。
  • 《分布式光伏新政:备案管理、权责明确、规范有序》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5-02-05
    •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文中简称《管理办法》),是基于新型电力系统及分布式光伏新变化、新特征、新趋势、新发展而作出的调整,体现了与时俱进、实事求是、规范治理的原则,有利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鄂电价格”将通过系列学习报告,分析政策的核心、要点,提出思考和建议,推动分布式光伏新政走深走实,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量增”“质升”。 分布式光伏增速超常 近年来,分布式光伏项目发展增速十分惊人、数量庞大,规范备案管理才能做到有据可查、有迹可循! 据国家能源局最新数据,截至2024年底,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累计装机达到3.7亿千瓦,是2013年底的121倍(2013年底累计并网分布式光伏310万千瓦、占全部光伏发电装机比重16%),占全部光伏发电装机的42%,占全国发电总装机的11%。 新增装机方面,2024年分布式光伏发电新增装机达1.2亿千瓦,占当年新增光伏发电装机的43%。 发电量方面,2024年分布式光伏发电量3462亿千瓦时,占光伏发电量的41%。 单个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容量一般低于30千瓦或6000千瓦。 42%、43%、41%,三组数据表明:无论累计装机、新增装机或是发电量,分布式与集中式并举和等量齐观的态势十分明显,分布式光伏发电已经成为能源转型的重要力量。 可以说,分布式光伏基本占据光伏市场的“半壁江山”,已经从“小而优”成长为“多而强”“多而散”。 规模如此庞大、分布如此广泛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国家必须加强对其开发建设与运行的全过程监测,才能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接入电网服务效率,促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 因此《管理办法》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案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 谁投资、谁备案 备案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最大的变化即明确了“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其中: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自然人选择备案方式,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 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投资主体备案; 国家能源局指出,近年来“农户出屋顶、开发商出资”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仍以农户名义备案,导致企业与个人权责明显不对等,存在一定金融风险和安全等隐患,为维护农户利益不受侵害,本次《管理办法》强调“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 当然,新政策也给予了充足的衔接过渡期,明确了新老划断的例外条款,即:对于“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这项禁止性规定,本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仍按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但投资主体应当主动向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告知相关信息,明确承担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及相应法律责任,不得转嫁不合理的责任与义务,不得采用欺骗、诱导等方式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 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允许合并备案并分别接入电网。合并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投资主体相同、备案机关相同、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其余情况不得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并备案。 本来备案程序是比较复杂的,这次大大简化了先前审批备案的程序。体现了国家层面鼓励和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分布式光伏,该支持的支持,该坚持的坚持。 备案变更规范有序 此前,《征求意见稿》规定“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重新备案”。 这次《管理办法》相当于简化了变更程序,尽量减少重新备案情形。 对于上网模式的变更,在《管理办法》第35条有规定,“项目投资主体可根据电力用户负荷、自身经营状况等情况,按照第五条规定变更上网模式一次,同时进行备案变更并告知备案机关,电网企业协助做好接网调整,项目投资主体与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应当重新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除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外,项目投资主体可根据电力用户负荷、自身经营状况等情况,按规定变更上网模式一次,即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可在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模式中再次选择一次,一般工商业可在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二种模式中再次选择一次。 再次选定后,不允许第三次变更,有利于稳定预期,降低电网企业配电网接网投资调整频率,降低全社会投资成本。 此外,对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情形可以调整:一是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可调整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二是在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具体调整办法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确定)。 建档立卡意义重大 由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具有规模小、布局分散、发电量不稳定等特性,特别是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点多零散,参照数字化管理方法,给每个项目赋予一个具有唯一身份标识的建档立卡号,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避免后续监管和服务过程中产生混乱。 《管理办法》提出:建档立卡方面,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组织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档立卡工作。时间上,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建成并网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填报工作。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填报并提交相关信息; 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由项目投资主体负责填报,电网企业提交相关信息。 建档立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全部发电量核发绿证,其中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项目投资主体持有绿证后可根据绿证相关管理规定自主参与绿证交易。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档立卡号,是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识别代码,是后续光伏发电消纳监测预警、核发绿证、入市交易、电费资金支付及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前提。因此《管理办法》提出建档立卡填报工作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