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的通知》

  • 来源专题:新发突发疾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 编译者: 蒋君
  • 发布时间:2020-03-06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支持和帮助湖北省武汉市等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减轻疫情所致的群众心理伤害和社会影响,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加强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新冠肺炎感染者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

      湖北省武汉市等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要将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纳入疫情防控的整体部署,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在定点医院、方舱医院组织开展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原有精神卫生服务资源、医务社会工作者数量和分布,结合对口支援的精神卫生和当地医务社会工作专业力量,按照相关工作方案(附件1、2),对新冠肺炎感染者提供心理支持和心理危机干预。对有精神行为问题的感染者,及时组织精神科会诊,提供危机干预和精神科药物治疗。湖北省可结合工作实际,依托当地社会工作行业组织,遵循有关医务社会工作支援服务原则,开展方舱医院医务社会工作服务试点。

      二、开展被隔离人员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区县应当建立卫生健康、民政等多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对接精神卫生、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等服务资源,组建由精神卫生、心理健康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相关专业志愿者等组成的服务队,按照工作方案(附件3),为在集中隔离点隔离的人员提供疫情认知、健康指导和心理情绪辅导,评估心理危机,开展家庭支援、社会关系修复、政策咨询及转介等服务。应当重点关注儿童、老人、残障人士、有原发疾病等特殊需要的人员和因公殉职者家属、病亡者家属,做好困难救助、心理疏导、哀伤辅导、社会支持网络修复等社会工作服务,开展针对性评估和危机干预、转介服务。

      三、强化一线工作人员心理支持与社会工作服务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要组织当地精神卫生、心理健康和社会工作服务专业队伍,采取“线上+线下”的方式,对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医护人员、疾控人员等医务人员和坚守工作岗位的公安、交通等人员和基层社区工作人员提供心理援助。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动员引导广大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对一线工作人员及家属提供心理疏导、情绪支持、保障支持等服务。定点医院、方舱医院和集中隔离点应当创建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建立适当的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渠道,帮助一线工作人员进行自我心理调适。

      四、严守心理援助伦理规范,做好服务管理和效果评估

      参与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守心理工作、社会工作服务的伦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承诺严格保护受助者个人隐私、严格遵守信息发布规则。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的管理,建立心理援助工作报告制度,及时组织开展效果评估。

      五、加强组织保障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意义,将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纳入疫情防控整体工作中进行部署,加强对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要为参与工作的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物资及工作场地。要将工作开展中涌现的先进事迹、优秀人物、典型经验与好的做法进行广泛宣传,对具有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进行奖励嘉许。

      附件:1.附件1.新冠肺炎治疗定点医院心理援助与医务社会工作服务工作方案

         2.附件2.方舱医院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工作方案

         3.附件3.新冠肺炎防控集中隔离点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工作方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2020年3月5日     

  • 原文来源:;http://www.nhc.gov.cn/xcs/zhengcwj/202003/a9b0bcb3bb7445298c480c5003c51d6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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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蒋君
    • 发布时间:2020-03-19
    •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为指导各地做好不同人群心理危机干预工作,1月26日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目前,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发生积极向好变化,不同人群心理状况也随之变化。为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针对患者及其家属、病亡者家属、一线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开展心理疏导、心理干预等心理服务,维护公众心理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患者及家属的心理疏导。   各地医疗卫生机构要关注患者的心理健康状况,由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对于心理健康状况较差的患者,及时进行评估干预,必要时请精神科医师会诊。在患者出院时,将使用精神科药物干预患者的有关资料转交到隔离点或患者所在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保治疗的延续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湖北武汉等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区县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要组建由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等组成的服务队,对治愈隔离患者提供心理服务,重点为焦虑抑郁、失眠、创伤后应激障碍等患者提供心理疏导,及时识别自伤、自杀、攻击或其他精神病性症状人群,由精神科医生会诊或转入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治疗。(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负责)   城乡社区工作者要加强对患者家属及治愈归家患者的人文关怀,帮助患者恢复正常生活。引导社区居民正确对待患者及家属,避免歧视。通过组织动员社会工作者和专业志愿者等力量,为城乡社区有心理问题的治愈患者及家属提供精神慰籍、心理抚慰、社会融入等服务,及时识别有严重心理行为问题的个体,并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介。(民政部门牵头,卫生健康部门配合)   (二)做好病亡者家属关心关爱及心理疏导。各地民政、卫生健康、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病亡者家属的关心、关爱,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为其提供社会支持、心理干预服务,引导其宣泄哀伤情绪,帮助其顺利度过哀伤期,恢复正常生活。病亡者所在单位、社区等应当建立关爱帮扶小组,为有需求的病亡者家属提供关爱帮扶和心理支持。对出现严重心理问题的家属,协助其到当地精神卫生机构就诊。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要做好骨灰分批交接安葬的工作预案,强化人文关怀,指导通过网上等方式寄托哀思,避免人群集聚。(民政、卫生健康、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负责)   (三)强化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特殊困难老年人、困境儿童、流浪乞讨人员、残疾人等心理支持。民政、妇联、残联等部门要动员和引导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特殊困难老年人、困境儿童、流浪乞讨人员、残疾人等群体提供生活救助和关爱帮扶。湖北省、武汉市民政、妇联、残联等部门要摸清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寡老人、孤儿、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群体的具体情况,把日常生活服务和保障与心理服务相结合,了解工作对象心理特点,针对性地提供心理支持或协助寻求心理专业人员帮助。(民政、妇联、残联等部门负责)   (四)做好疫情防控医务工作者心理服务。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利用当地精神卫生、心理健康及社会工作服务资源,为医务工作者提供心理服务。对一线医务人员加强关心关爱,在轮休期间由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组织开展放松训练等活动。对出现明显应激反应的医务人员,要进行针对性的个体心理治疗或适当的药物干预。湖北省、武汉市要充分发挥当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援鄂心理救援队的作用,通过讲座、团体辅导、个体咨询、网络平台、心理热线等方式,为医务人员提供心理服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五)加强公安民警等一线工作人员心理疏导。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工会等部门要做好公安民警(辅警)、司法行政干警、社区工作者、基层工作人员、下沉干部等值班、轮班安排,利用本系统资源或社会资源,对一线工作人员提供心理服务,对有严重心理行为问题的个体进行主动干预。为因疫情防控殉职的民警(辅警)、社区工作者、基层工作人员等的家属加强心理疏导。湖北省、武汉市要发挥各类志愿者作用,注意识别、发现有心理需求或可能有严重心理问题的个体,及时通过社区干部联系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者进行评估、干预。(政法委、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工会等部门负责)   (六)加强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各地要建立健全基层综合管理小组,加强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解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和自愿戒毒人员、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管理服务。信访部门要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引导利益受损群众理性反映诉求,做好思想疏导工作。湖北省、武汉市要做好滞留在鄂、在汉人员特别是生活困难、经济损失较大人群的心理服务。对有典型心理行为问题的利益受损群体,引入心理服务工作人员配合进行矛盾处理或纠纷化解,预防极端事件发生。(政法委、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信访部门负责)   (七)积极开展广大群众心理疏导。各地宣传、广电部门要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做好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和国家政策解读,及时疏导广大群众因长期隔离带来的负面情绪,营造强信心、暖人心、聚民心的社会氛围。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利用各类线上、线下心理服务资源,加强对学生、机关企事业单位员工、妇女儿童等不同人群的心理疏导。湖北省、武汉市要将心理服务融入网格化管理工作,对仍有确诊病例的小区,安排心理服务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或志愿者,及时疏导居民长期封闭管理产生的负面情绪。(宣传、广电、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各地要将新冠肺炎疫情心理服务纳入疫情防控整体工作部署,建立党政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动员的工作机制。   (二)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对心理服务提供资金支持。支持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参与心理服务工作。   (三)各地要对心理服务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专业志愿者等开展培训,提升服务水平,恪守职业道德,保护服务对象个人隐私。   (四)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对不同人群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心理服务工作重点。通过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对有关机构心理服务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价。
  •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心理援助热线工作指南的通知》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病毒学领域知识资源中心
    • 编译者:malili
    • 发布时间:2020-02-12
    • 肺炎机制发〔202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指导各地卫生健康、教育、民政、文明办、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及心理健康相关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进一步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心理援助热线工作,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心理援助热线工作指南》。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年2月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心理援助热线工作指南      为指导各地卫生健康、教育、民政、文明办、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及心理健康相关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进一步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心理援助热线(以下简称热线)工作,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关于设立应对疫情心理援助热线的通知》等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热线工作目标   为疫情防控期间不同人群提供心理支持、心理疏导、危机干预等服务,帮助求助者预防和减轻疫情所致的心理困顿,寻找和利用社会支持资源,维护心理健康,防范心理压力引发的极端事件。   二、热线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益服务。为在疫情防控中有心理困顿的人员提供免费的心理援助服务。   (二)坚持专业服务。运用专业的方法和技术,为求助者提供规范的情绪疏导、情感支持、危机干预等有针对性的服务,并定期开展专业督导,保障热线服务的专业性。   (三)坚守伦理要求。遵守善行、责任、诚信、公正、尊重的职业伦理和职业精神,避免对求助者造成伤害,维护其身心健康。   三、热线设立要求   (一) 基本要求。   1.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精神专科医院、具有精神科特长的综合医院)、高等院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心理健康相关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可在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共青团、文明办、残联等对应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设立热线,并负责热线日常管理和维护。   2.热线要接受对应行业(领域)行政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3.热线原则上应当提供24小时服务。   4.在疫情发生前已开通的热线,在疫情期间维持原服务内容的基础上,设立应对疫情心理援助服务的专门坐席。   (二) 硬件要求。   1.接听场所。应当设有固定的接听场所,环境相对封闭、安静。每条热线至少开通2个坐席,负责疫情相关心理援助服务。   2.接听设备。应当配备专用接听设备,具备接听、记录、转接、录音等功能。如目前仅有电话,尚未配备相关设备,则应当保证工作状态下的通信信号畅通稳定。   (三) 工作团队。   热线内部可根据条件设立行政管理组、咨询工作组、督导组,各个团队应当相互配合做好热线服务。行政管理组由热线主办机构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热线运行管理和运行保障等,咨询工作组由热线咨询员组成,主要负责接听求助者电话,提供心理支持、心理疏导等服务。督导组由高年资、有热线工作相关经验的精神医学、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热线咨询员业务督导工作。   四、热线咨询员要求   (一)基本要求。   1.自愿参加热线服务,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2.语言表达清楚,沟通、交流的意愿和能力强。   3.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包括精神科医护人员、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心理健康相关社会工作者等。   (二)专业要求。   1.具备专业能力。掌握热线服务基本理论和技能、热线接听技能、服务伦理要求等,具备处理心理应激问题的能力。   2.掌握特定技能。了解危机干预的基本理论,能够识别常见精神障碍和危机状态,及时对高危人员进行危机干预或转介。   (三)实践操作要求。   1.熟悉热线服务的处理流程,包括确立关系、澄清问题、确定工作目标、探讨解决方法、总结等过程,熟练掌握设备操作和完成相关记录等。高危及可能危害他人及社会安全的来电应当向行政管理组汇报,并寻求督导。   2.掌握热线服务的各种基本技巧,如倾听的技巧,提问的方式,如何表达理解、提供建议、进行总结、把握时间等。   3.熟悉有关疫情的最新政策和科普知识。   4.熟悉热线服务中的评估要求,包括基本的状态、严重性、危险性、效果的评价演练。   5.熟悉危机来电的识别和处理基本原则,包括基本步骤、风险程度评估、资源的利用等。   (四)工作职责。   1.按热线管理要求收集有关电话内容和求助者信息。    2.向求助者提供准确的疫情防控相关信息。   3.提供规范的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服务。   4.必要时,为求助者推荐其他适当的资源或服务。   5.定期接受岗位培训和督导。   6.遵守心理健康服务伦理要求。   五、热线督导要求   (一)督导目的。确保求助者的健康权益,促进热线咨询员的专业发展和个人成长。   (二)督导员基本要求。   1.具有精神医学、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危机干预等方面的专业教育及培训背景。   2.有丰富的理论和实际工作经验。   3.有教学的意愿和热情,有教学能力。   4.有成熟的人格和进取的人生态度。   5.对热线工作比较熟悉。   (三)督导员工作职责。   1.对热线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对热线咨询员的专业知识、服务技能等方面进行专业培训,提高热线咨询员的业务能力。   2.定期为热线咨询员提供个体或团体督导,解答热线咨询员的疑难问题,维护热线咨询员的身心健康,帮助其自我成长。   3.配合热线管理人员对热线咨询员进行招募、选拔、考核等,定期对热线咨询员的工作状态进行评估。   4.会同热线管理人员制定热线服务质量评估内容,及时评估热线咨询员的业务能力,向热线咨询员反馈接线中存在的问题。   5.指导热线咨询员应对高危来电、特殊来电、高危事件;协助高危来电、特殊来电、高危事件的转介处理。   6.密切关注热线运行情况,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热线工作的意见建议。   7.在督导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可向中国心理学会、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专家团队(名单由学会协会在相关网站对外发布)寻求专业督导。    六、热线管理要求   (一)开展热线服务质量评估。   热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自评、他评、即时评定和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热线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热线咨询员的接线态度、交流技巧、接电过程,对一般心理问题来电、危机来电、特殊来电进行评估干预的实施要点。   2.求助者的问题类型、求助者使用服务过程的反应、服务结束时的满意度(如:对热线咨询员态度、服务有效性的评价)。   (二)规范采集和保存热线业务资料。   1.制订热线电话登记、处理记录及评估表格,对热线服务情况进行记录,建立热线咨询员交接班记录。   2.热线服务的文字记录、电子记录、录音资料需要由专人保管,相关资料至少保存3年。在资料采集保存过程中或资料对外转送、网络传输时应当遵循保密、及时、完整的原则。   (三)完善实施相关服务规范。   1.督导员定期对热线业务资料进行抽查,依照服务质量评估内容开展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   2.可以采取盲法评估,也可以与相关热线咨询员一起复习业务登记资料,共同评估热线服务的合理性、有效性。   3.针对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开展在岗继续教育,提升热线服务质量。   (四)开放举报投诉等反馈渠道。可以设立举报电话、网站论坛、问卷调查等,接受社会对热线服务情况的监督。   (五)定期开展总结评估。   1.汇总分析热线服务人次、举报问题次数、民意测验结果,评估机构的社会影响水平。   2.汇总分析求助者的基本信息、求助问题类型、满意度等数据,评估热线服务的合适程度。   3.汇总分析热线咨询员的自评、他评结果,评估热线咨询员的工作状态。   七、热线服务伦理要求   (一)具备政治责任感。热线咨询员应当具备基本的政治责任感,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开展工作,及时传达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做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    (二)科学准确传播信息。热线咨询员应当认真学习相关专业知识,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以确保及时、准确、科学地传播相关信息。   (三)及时处理应急事件。热线工作团队有义务防范和处理个人、团体和社会应急事件。在面对应急或突发事件时,要沉着冷静,及时恰当地进行处理,不得违反相关职业守则。对应急事件不可隐瞒或弄虚作假。   (四)保持客观公正。热线咨询员应当尽最大可能保证每一位求助者得到同等的机会,获得满意的答复。应当以客观、科学、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位求助者,尽量减少个人价值观对求助者的影响,多提供专业服务,不给予道德价值评判;多提供选择方案,不给予直接指令。   (五)遵守知情同意及保密原则。热线咨询员如对热线服务过程进行录音,应当事先取得求助者的知情同意。热线咨询员应当充分尊重求助者的隐私权。在接听电话过程中可以对求助者的问题做必要的记录,但这只是为了以后接受督导,对自己的工作进行总结所用。除保密例外的情况外,未经求助者知情同意,严禁将求助者的个人信息、求询问题以及相关信息透露给第三方,更不可利用上述信息谋取私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