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的通知》

  • 来源专题:新发突发疾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 编译者: 蒋君
  • 发布时间:2020-03-06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支持和帮助湖北省武汉市等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减轻疫情所致的群众心理伤害和社会影响,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加强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新冠肺炎感染者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

      湖北省武汉市等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要将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纳入疫情防控的整体部署,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在定点医院、方舱医院组织开展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原有精神卫生服务资源、医务社会工作者数量和分布,结合对口支援的精神卫生和当地医务社会工作专业力量,按照相关工作方案(附件1、2),对新冠肺炎感染者提供心理支持和心理危机干预。对有精神行为问题的感染者,及时组织精神科会诊,提供危机干预和精神科药物治疗。湖北省可结合工作实际,依托当地社会工作行业组织,遵循有关医务社会工作支援服务原则,开展方舱医院医务社会工作服务试点。

      二、开展被隔离人员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区县应当建立卫生健康、民政等多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对接精神卫生、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等服务资源,组建由精神卫生、心理健康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相关专业志愿者等组成的服务队,按照工作方案(附件3),为在集中隔离点隔离的人员提供疫情认知、健康指导和心理情绪辅导,评估心理危机,开展家庭支援、社会关系修复、政策咨询及转介等服务。应当重点关注儿童、老人、残障人士、有原发疾病等特殊需要的人员和因公殉职者家属、病亡者家属,做好困难救助、心理疏导、哀伤辅导、社会支持网络修复等社会工作服务,开展针对性评估和危机干预、转介服务。

      三、强化一线工作人员心理支持与社会工作服务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要组织当地精神卫生、心理健康和社会工作服务专业队伍,采取“线上+线下”的方式,对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医护人员、疾控人员等医务人员和坚守工作岗位的公安、交通等人员和基层社区工作人员提供心理援助。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动员引导广大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对一线工作人员及家属提供心理疏导、情绪支持、保障支持等服务。定点医院、方舱医院和集中隔离点应当创建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建立适当的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渠道,帮助一线工作人员进行自我心理调适。

      四、严守心理援助伦理规范,做好服务管理和效果评估

      参与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守心理工作、社会工作服务的伦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承诺严格保护受助者个人隐私、严格遵守信息发布规则。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的管理,建立心理援助工作报告制度,及时组织开展效果评估。

      五、加强组织保障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意义,将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纳入疫情防控整体工作中进行部署,加强对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要为参与工作的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物资及工作场地。要将工作开展中涌现的先进事迹、优秀人物、典型经验与好的做法进行广泛宣传,对具有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进行奖励嘉许。

      附件:1.附件1.新冠肺炎治疗定点医院心理援助与医务社会工作服务工作方案

         2.附件2.方舱医院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工作方案

         3.附件3.新冠肺炎防控集中隔离点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工作方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2020年3月5日     

  • 原文来源:;http://www.nhc.gov.cn/xcs/zhengcwj/202003/a9b0bcb3bb7445298c480c5003c51d6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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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为指导各地做好不同人群心理危机干预工作,1月26日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目前,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发生积极向好变化,不同人群心理状况也随之变化。为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针对患者及其家属、病亡者家属、一线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开展心理疏导、心理干预等心理服务,维护公众心理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患者及家属的心理疏导。   各地医疗卫生机构要关注患者的心理健康状况,由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对于心理健康状况较差的患者,及时进行评估干预,必要时请精神科医师会诊。在患者出院时,将使用精神科药物干预患者的有关资料转交到隔离点或患者所在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保治疗的延续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湖北武汉等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区县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要组建由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等组成的服务队,对治愈隔离患者提供心理服务,重点为焦虑抑郁、失眠、创伤后应激障碍等患者提供心理疏导,及时识别自伤、自杀、攻击或其他精神病性症状人群,由精神科医生会诊或转入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治疗。(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负责)   城乡社区工作者要加强对患者家属及治愈归家患者的人文关怀,帮助患者恢复正常生活。引导社区居民正确对待患者及家属,避免歧视。通过组织动员社会工作者和专业志愿者等力量,为城乡社区有心理问题的治愈患者及家属提供精神慰籍、心理抚慰、社会融入等服务,及时识别有严重心理行为问题的个体,并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介。(民政部门牵头,卫生健康部门配合)   (二)做好病亡者家属关心关爱及心理疏导。各地民政、卫生健康、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病亡者家属的关心、关爱,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为其提供社会支持、心理干预服务,引导其宣泄哀伤情绪,帮助其顺利度过哀伤期,恢复正常生活。病亡者所在单位、社区等应当建立关爱帮扶小组,为有需求的病亡者家属提供关爱帮扶和心理支持。对出现严重心理问题的家属,协助其到当地精神卫生机构就诊。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要做好骨灰分批交接安葬的工作预案,强化人文关怀,指导通过网上等方式寄托哀思,避免人群集聚。(民政、卫生健康、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负责)   (三)强化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特殊困难老年人、困境儿童、流浪乞讨人员、残疾人等心理支持。民政、妇联、残联等部门要动员和引导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特殊困难老年人、困境儿童、流浪乞讨人员、残疾人等群体提供生活救助和关爱帮扶。湖北省、武汉市民政、妇联、残联等部门要摸清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寡老人、孤儿、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群体的具体情况,把日常生活服务和保障与心理服务相结合,了解工作对象心理特点,针对性地提供心理支持或协助寻求心理专业人员帮助。(民政、妇联、残联等部门负责)   (四)做好疫情防控医务工作者心理服务。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利用当地精神卫生、心理健康及社会工作服务资源,为医务工作者提供心理服务。对一线医务人员加强关心关爱,在轮休期间由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组织开展放松训练等活动。对出现明显应激反应的医务人员,要进行针对性的个体心理治疗或适当的药物干预。湖北省、武汉市要充分发挥当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援鄂心理救援队的作用,通过讲座、团体辅导、个体咨询、网络平台、心理热线等方式,为医务人员提供心理服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五)加强公安民警等一线工作人员心理疏导。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工会等部门要做好公安民警(辅警)、司法行政干警、社区工作者、基层工作人员、下沉干部等值班、轮班安排,利用本系统资源或社会资源,对一线工作人员提供心理服务,对有严重心理行为问题的个体进行主动干预。为因疫情防控殉职的民警(辅警)、社区工作者、基层工作人员等的家属加强心理疏导。湖北省、武汉市要发挥各类志愿者作用,注意识别、发现有心理需求或可能有严重心理问题的个体,及时通过社区干部联系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者进行评估、干预。(政法委、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工会等部门负责)   (六)加强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各地要建立健全基层综合管理小组,加强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解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和自愿戒毒人员、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管理服务。信访部门要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引导利益受损群众理性反映诉求,做好思想疏导工作。湖北省、武汉市要做好滞留在鄂、在汉人员特别是生活困难、经济损失较大人群的心理服务。对有典型心理行为问题的利益受损群体,引入心理服务工作人员配合进行矛盾处理或纠纷化解,预防极端事件发生。(政法委、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信访部门负责)   (七)积极开展广大群众心理疏导。各地宣传、广电部门要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做好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和国家政策解读,及时疏导广大群众因长期隔离带来的负面情绪,营造强信心、暖人心、聚民心的社会氛围。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利用各类线上、线下心理服务资源,加强对学生、机关企事业单位员工、妇女儿童等不同人群的心理疏导。湖北省、武汉市要将心理服务融入网格化管理工作,对仍有确诊病例的小区,安排心理服务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或志愿者,及时疏导居民长期封闭管理产生的负面情绪。(宣传、广电、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各地要将新冠肺炎疫情心理服务纳入疫情防控整体工作部署,建立党政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动员的工作机制。   (二)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对心理服务提供资金支持。支持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参与心理服务工作。   (三)各地要对心理服务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专业志愿者等开展培训,提升服务水平,恪守职业道德,保护服务对象个人隐私。   (四)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对不同人群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心理服务工作重点。通过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对有关机构心理服务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价。
  • 《解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心理援助热线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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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2月7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心理援助热线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心理援助热线(以下简称热线)工作目标和原则,并从热线设立、热线咨询员、热线管理、督导、伦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一、指南制订背景   近日,很多机构和社会组织积极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关于设立应对疫情心理援助热线的通知》文件要求,拟设立热线为受疫情影响的人群提供心理援助服务,但其中部分机构和人员不了解热线相关要求;原来设有热线的机构中,也有部分机构对如何开展应对疫情相关服务存在困惑。为了指导各地卫生健康、教育、民政、文明办、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及心理健康相关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进一步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在疫情防控期间规范开展心理援助热线工作,在吸纳疫情发生以来部分热线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编写《指南》。   二、热线服务目标和原则   在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发挥热线方便快捷、不受空间限制等优势,为不同人群提供心理支持、心理疏导、危机干预等服务。在热线服务过程中,坚持公益、专业原则,并遵守伦理要求。   三、热线设立要求   一是鉴于卫生健康、教育、民政、文明办、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及心理健康相关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已开通热线或计划开展热线服务,《指南》提出热线主办机构在对应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设立热线,并接受对应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强调在疫情发生前已开通的热线,要设立应对疫情心理援助服务的专门坐席。要求原则上提供24小时服务。二是要求热线有固定接听场所,配备专用接听设备,如尚未配备相关设备,则要求工作状态下通信信号畅通稳定。三是要求热线设立行政管理组、咨询工作组、督导组,并明确了各组成员的组成及承担的任务。   四、热线咨询员要求   热线咨询员是提供热线服务的主体,其工作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热线服务质量。《指南》提出了热线咨询员的基本要求和专业要求,并对其实践操作内容、工作职责等进行了明确。   五、热线督导和管理要求   为确保求助者的健康权益,促进热线咨询员专业发展,保障热线良好运行,《指南》提出了督导员的基本要求和工作职责,明确了热线服务质量评估、规范采集和保存热线业务资料、完善实施相关服务规范、开放举报投诉等反馈渠道、定期开展总结评估等五方面管理要求。   六、热线伦理要求   从具备政治责任感、科学准确传播相关信息、及时处理应急事件、保证客观公正、遵守知情同意及保密原则等五方面提出热线服务的伦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