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河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方案》出台》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2-04-19
  • 日前,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制定出台《2022年河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节约用电助力,需求响应优先,有序用电保底”需求侧管理体系,构建可调节负荷资源库,通过需求响应和有序用电等多种手段,在电力紧平衡和供应缺口时期,组织用户移峰填谷,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切实保障居民生活、公共服务和重要用户电力可靠供应。

    工作方案结合经济形势、气温气象预测等情况,预计2022年河北南网调度口径最大负荷为4450万千瓦(冬季4200万千瓦),同比增长6.0%。统筹考虑网内发电机组投产、检修和外购电计划,夏季、冬季用电高峰时期,河北南网电力供需形势紧张,预计夏季最大缺口为270万千瓦,冬季最大缺口为300万千瓦。如遇极端天气、网间联络线故障等情况,缺口可能进一步扩大。

    预计2022年冀北电网调度口径最大负荷为2980万千瓦(夏季最大负荷2640万千瓦),同比增长3.47%,若出现极端天气,最大负荷可能达到3080万千瓦,在电煤供应充足的情况下,电力供需基本平衡。如遇极端天气、网间联络线故障、煤电出力受阻等情况,将可能出现电力缺口。

    工作方案提出,落实全面节约战略。我省推进城市景观照明集中管理、集中控制和分时控制模式,实施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监管。严禁在景观照明中使用大功率泛光灯、大面积霓虹灯等高亮度、高耗能灯具。在电力供应紧张期间,电力运行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合理控制城市夜景亮化,严禁运行单纯展示城市形象的“灯光秀”。

    推动工业领域节能降耗,各市电力运行管理部门要引导“两高”企业节能改造和用电灵活控制改造,积极参与需求响应市场,科学安排生产班次,鼓励用电负荷向后半夜低谷期转移。探索弹性周休措施,引导生产负荷部分转向星期日。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盲目发展,全面提升能源利用率。

    强化节约用电宣传,广泛开展科学用电、节约用电宣传,引导广大群众、企事业单位在用电尖峰时段错避峰使用大功率电器,降低尖峰负荷,提高全社会运行效率。加强峰谷电价、居民阶梯电价的宣传力度,引导用户削峰填谷。

    坚持需求响应优先。我省对钢铁、水泥、铸造等调节规模较大的行业,蓄热式电采暖、楼宇空调、客户侧储能和双蓄、智能家居等调节速度较快的用户开展普查,建设不低于最大负荷5%的可调节负荷资源库,并纳入省级电网智慧能源服务平台,实现统一分类管理、滚动更新、在线监测。开展参与主体的资格审核,组织市场主体参与需求响应,积极推进需求响应实践应用。

    做实有序用电保底。我省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参照最大电力缺口预测值、各市工业负荷及行业分布情况,统筹考虑各市降温、取暖负荷,细化分解各地区、各等级调控指标。在电力供应紧张或预测出现缺口时,优先采取需求响应方式解决;超出需求响应压减能力时,其余的供应缺额首先限制“两高”企业用电;在“两高”企业已限制(高危及重要用户保安负荷除外)到位,仍不能达到平衡时,增加其他用户实施有序用电。完善轮休轮停措施,做好极端停限准备。

    原文如下: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2022年河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有效应对电力供应不足、突发事件等情况,保障我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供用电秩序平稳,我委组织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结合2022年度电力供需形势预测,编制了《2022年河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方案》,方案已报省政府备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22年河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方案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1日

    附件

    2022年河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

    工作方案

    为有效应对电力供应不足、突发事件等情况,保障我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供用电秩序平稳,我委组织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认真总结2021年电力保供工作经验,结合2022年度电力供需形势预测,特制定本方案,用以指导河北省2022年度电力平衡工作。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电力保障供应的工作部署,建立健全“节约用电助力,需求响应优先,有序用电保底”需求侧管理体系,统筹地区经济结构、发展需求、用电特点等因素,构建可调节负荷资源库,通过需求响应和有序用电等多种手段,在电力紧平衡和供应缺口时期,组织用户移峰填谷,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切实保障居民生活、公共服务和重要用户电力可靠供应。

    (一)节约用电。开展节约用电宣传,推进大功率景观照明、灯光秀项目用电纵深感控,开展商业综合体、大型公共建筑内部用电分路监控。

    (二)需求响应。建设运营需求响应市场,优先通过市场化手段应对电力供应缺口,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

    (三)有序用电。公平公正组织用户参与有序用电,逐步建成最大负荷10%以上的远程负荷控制能力,确保方案刚性执行,确保限电不限民生用电,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需求侧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关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坚持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导,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电网企业为重要实施主体,指导电力用户落实有序用电限电措施。在发生橙色、红色预警时,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压负荷、保民生。

    (二)安全稳定。坚持保障电网运行稳定、电力用户人身和设备安全,综合考虑地区经济结构、电网负荷特性、用电构成等因素,科学配置各地区电力资源,合理均衡采取需求侧管理措施,统筹全社会整体效益。

    (三)有保有限。电力供应出现缺口时,优先保障居民、农业、公用事业和重要用户用电,坚决遏制不合规用能,严格控制“两高”项目及其他产能过剩行业用电,促进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

    (四)注重预防。优先采用节电措施降低负荷需求,电力供应紧张和有序用电执行期间,关闭灯光秀、景观照明等负荷,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绿色低碳理念。加强电力供需平衡监测,及时发布电力供需预警,建立健全需求侧管理工作制度、技术标准,细化企业内部负荷控制措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五)灵活高效。推进需求响应和有序用电有机协同,优先通过市场化手段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充分挖掘用户侧需求响应潜力,提高电力系统调节灵活性和整体效能,保障企业生产平稳有序。

    三、电力供需形势分析

    结合经济形势、气温气象预测等情况,预计2022年河北南网调度口径最大负荷为4450万千瓦(冬季4200万千瓦),同比增长6.0%。统筹考虑网内发电机组投产、检修和外购电计划,夏季、冬季用电高峰时期,河北南网电力供需形势紧张,预计夏季最大缺口为270万千瓦,冬季最大缺口为300万千瓦。如遇极端天气、网间联络线故障等情况,缺口可能进一步扩大。

    预计2022年冀北电网调度口径最大负荷为2980万千瓦(夏季最大负荷2640万千瓦),同比增长3.47%,若出现极端天气,最大负荷可能达到3080万千瓦,在电煤供应充足的情况下,电力供需基本平衡。如遇极端天气、网间联络线故障、煤电出力受阻等情况,将可能出现电力缺口。

    四、落实全面节约战略

    (一)实施景观照明节能降耗。推进城市景观照明集中管理、集中控制和分时控制模式,实施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监管。严禁在景观照明中使用大功率泛光灯、大面积霓虹灯等高亮度、高耗能灯具。在电力供应紧张期间,电力运行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合理控制城市夜景亮化,严禁运行单纯展示城市形象的“灯光秀”。

    (二)推动工业领域节能降耗。各市电力运行管理部门要引导“两高”企业节能改造和用电灵活控制改造,积极参与需求响应市场,科学安排生产班次,鼓励用电负荷向后半夜低谷期转移。探索弹性周休措施,引导生产负荷部分转向星期日。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盲目发展,全面提升能源利用率。

    (三)强化节约用电宣传。广泛开展科学用电、节约用电宣传,引导广大群众、企事业单位在用电尖峰时段错避峰使用大功率电器,降低尖峰负荷,提高全社会运行效率。加强峰谷电价、居民阶梯电价的宣传力度,引导用户削峰填谷。

    五、坚持需求响应优先

    (一)开展可调节负荷资源排查。对钢铁、水泥、铸造等调节规模较大的行业,蓄热式电采暖、楼宇空调、客户侧储能和双蓄、智能家居等调节速度较快的用户开展普查,建设不低于最大负荷5%的可调节负荷资源库,并纳入省级电网智慧能源服务平台,实现统一分类管理、滚动更新、在线监测。

    (二)开展参与主体的资格审核。电网企业根据河北省需求响应市场参与主体准入条件,开展资格审查。组织市场参与主体对计量采集装置、远程负荷控制情况进行测试,落实确保需求响应削减负荷的能力,并与符合条件的市场参与主体签订电力需求响应合作协议。

    (三)组织市场主体参与需求响应。省级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河北省需求响应市场运营规则,做好需求响应的准备和组织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披露相关市场信息。

    (四)积极推进需求响应实践应用。电网企业要围绕保障电力平衡、促进新能源消纳及缓解电网局部断面等场景,积极探索日内、实时需求响应,推动需求侧资源参与调峰调频、事故备用、现货市场,助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六、做实有序用电保底

    (一)整体压限指标。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参照最大电力缺口预测值、各市工业负荷及行业分布情况,统筹考虑各市降温、取暖负荷,细化分解各地区、各等级调控指标。

    表1 河北南网2022年有序用电调控指标

    注:石家庄指标包括辛集市,保定指标包括定州市。雄安新区不在有序用电范畴。沧州指标包括沧州源兴配售电公司。

    表2 冀北电网2022年有序用电调控指标

    (二)优化负荷压减策略。在电力供应紧张或预测出现缺口时,优先采取需求响应方式解决;超出需求响应压减能力时,其余的供应缺额首先限制“两高”企业用电;在“两高”企业已限制(高危及重要用户保安负荷除外)到位,仍不能达到平衡时,增加其他用户实施有序用电。

    (三)完善轮休轮停措施。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组织完善周期性轮休轮停方案,做好应对长时期、长时段、大规模有序用电的准备。

    (四)做好极端停限准备。如遇极端情况,电力供应缺口超出红色预警方案执行能力时,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实施分行业的大规模限电措施,确保民生用电可靠供应。

    七、组织实施流程

    (一)预警启动。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能源保供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电网企业要密切跟踪电力需求走势,精准预测电网供需形势和负荷缺口,提前向省发展改革委进行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综合研判缺口大小和持续时长,在履行有关审批流程后,启动需求侧管理措施。

    (二)需求侧管理措施实施。各市电力运行管理部门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部署,组织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实施需求响应、有序用电等需求侧管理措施。电网企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做好负荷监控,确保负荷压减指标精准落地。

    (三)及时报送信息。各市电力运行管理部门会同电网企业及时汇总本市需求响应、有序用电涉及的用户数、用电负荷、用电量,于当日工作结束2小时内报省发展改革委。

    八、工作要求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市电力运行管理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和配售电公司,根据当地负荷情况和供电薄弱环节,按照“定用户、定负荷、定线路”原则,充分考虑方案的可操作性,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方案的编制工作,并将本市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后,于4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做好用户告知。各市电力运行管理部门要组织电网企业通过公告、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提前对企业履行有序用电、需求响应、节约用电告知义务,指导企业妥善安排生产,组织相关电力用户签订有序用电责任告知书。

    (三)强化技术支撑。各市电力运行管理部门要支持电网企业采取远程负荷控制等技术措施,积极推进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引导电力用户配合供电企业开展控制回路改造,接入负荷管理系统,实现电力负荷监测和控制。有序用电用户应全部纳入管理范围,电网企业负责落实系统建设和运维工作。组织供电企业与供电客户签订客户管理改造协议,明确供用电双方负荷管理工作职责和义务,确定负荷管理范围、管理能力、启动条件及控制策略等。原则上新增高压电力客户应在报装申请环节提前考虑控制回路装设条件,在装表送电环节完成安装、调试,并接入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四)严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强化有序用电指挥中心作用,蓝色、黄色预警形势下,市、县发改、工信、商务等部门负责同志和相关科室负责同志要到有序用电指挥中心集中办公;橙色、红色预警形势下,市、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要到有序用电指挥中心坐镇指挥。有序用电用户要落实有序用电的主体责任,按有序用电预警通知的时间和负荷调控指标,按时足量将负荷压减到位。

    (五)强化核查演练。各市供电企业要定期对具有错避峰能力的工业企业进行详细排查和梳理,及时调整有序用电方案,并向当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备案,确保有序用电方案有效实施。在迎峰度夏(冬)前组织开展有序用电应急演练,检验方案的可操作性。

    (六)开展监督检查。各市发改、工信、商务、住建、电网企业等单位要组建联合督导组进行现场督察,对执行有序用电方案不力、擅自超限额用电的电力用户,要立即责令改正或采取远程负荷控制强制执行措施;情节严重或拒不执行的,报当地纪委或纳入征信系统,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七)公平承担义务。配售电公司和参加市场化售电的企业应按规定执行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有序用电措施。因执行省级需求侧管理措施导致的交易合同偏差电量,可按照相关交易规则及免考程序提出申请。

    该方案有效期至2023年需求侧管理工作方案发布日。若遇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按最新文件要求执行。

  • 原文来源:https://power.in-en.com/html/power-24044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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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引导,市场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绿色低碳科技和机制创新,健全绿色低碳法规标准体系、政策体系,提升要素资源配置效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落实用能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和生态保护补偿等制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形成有效激励约束机制。 二、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全省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取得明显进展,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煤炭消费持续减少,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构建,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取得新进展,减污降碳协同推进,人才队伍发展壮大,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得到普遍推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初步形成。到2025年,全省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比2020年提高5个百分点,确保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完成国家下达指标,为实现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 “十五五”期间,产业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初步建立,非化石能源成为新增用能供给主体,煤炭消费占比持续下降,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科技创新水平明显增强,市场机制更加灵活,全民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理念的氛围基本形成,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到2030年,全省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进一步提高,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持续下降,顺利实现碳达峰目标,为实现2060年前碳中和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三、重点任务 (一)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统筹能源低碳发展和安全保供,加快发展新能源,稳定油气消费增长,科学控制煤炭消费,加快构建清洁低碳高效安全的能源体系。 1.大力发展新能源。加快风能资源开发利用,以沿黄浅山丘陵(含黄河故道)和中东部平原地区为重点,规划建设一批百万千瓦级高质量风电基地,到2025年,风电累计并网容量达到2700万千瓦以上。加快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升级和特色应用,鼓励利用大中型城市屋顶资源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大型公共建筑屋顶等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推进登封、商城等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建设,结合采煤沉陷区、石漠化、油井矿山废弃地治理等,建设一批高标准“光伏+”基地,到2025年,光伏发电并网容量达到2000万千瓦以上。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和生物质天然气,建立健全资源收集、加工转换、就近利用的生产消费体系,以热定电设计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十四五”期间,新增生物质天然气产能3000万立方米/年以上。探索深化地热能开发利用,建设郑州、开封、濮阳、周口4个千万平方米地热供暖规模化利用示范区。科学发展氢能产业,按照“保障需求、适度超前”原则统筹布局加氢网络,优先支持在氢能产业发展较快地区布局建设一批加氢基础设施,鼓励建设氢电油气综合能源站。推进郑州、新乡、开封、焦作、安阳、洛阳建设国家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打造郑汴洛濮氢走廊。到2025年,全省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发电装机比重达到40%以上,推广示范各类氢燃料电池汽车数量力争突破5000辆。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超过8000万千瓦,发电装机比重提高至50%以上。 2.加快火电结构优化升级。统筹电力安全保供与转型升级,严格控制除民生热电以外的煤电项目建设,按照等容量置换原则,积极推进城区煤电机组“退城进郊(园)”,在严格落实国家电力规划布局的前提下,在豫南、豫东等电力缺口较大地方有序建设大容量高效清洁支撑电源。持续优化调整存量煤电,淘汰退出落后和布局不合理煤电机组,有序关停整合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合理半径范围内的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实施煤电机组标杆引领行动,深化煤电行业节能降碳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鼓励煤电企业建设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示范项目,推动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加强工业余热回收再利用,积极发展余热发电。 3.合理调控油气消费。保持石油消费处于合理区间,逐步调整汽油消费规模,大力推进先进生物液体燃料、可持续航空燃料等替代传统燃油,提升终端燃油产品能效。有序引导天然气消费,优化利用结构,优先保障民生用气,大力推动天然气与多种能源融合发展,因地制宜建设郑州、洛阳、濮阳等天然气调峰电站,合理引导工业用气和化工原料用气。支持船舶使用液化天然气作为燃料。鼓励推进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油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利用。到2025年,天然气管输供应能力超过200亿立方米,2030年达到260亿立方米以上。 4.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扩大外电引入规模,充分挖掘哈密—郑州、青海—河南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送电能力,建成投用陕西—河南直流输电工程,谋划推进第四条直流输电通道建设。推动省内骨干网架优化升级,提升豫西外送断面、豫东受电断面、豫中—豫南大通道输电能力,建设一批城市新区、工业园区及末端地区220千伏变电站,实施城镇老旧小区配套改造,持续完善农村电网架构,形成各电压等级灵活调配、多元化负荷安全接入的坚强智能电网。加快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建设,建成投用南阳天池、洛宁大鱼沟、光山五岳、鲁山花园沟等抽水蓄能电站,引导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消纳可再生能源。积极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开展西华经开区、焦作矿区等增量配电网区域源网荷储一体化示范,推进濮阳、商丘、信阳等“风光火储一体化”“风光水火储一体化”示范项目建设。加快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推动新能源场站合理配置新型储能,优化电网侧储能布局,鼓励大用户、工业园区布局新型储能,支持家庭储能示范应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完善电力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到2025年,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达到220万千瓦以上,新增抽水蓄能装机规模240万千瓦。到2030年,抽水蓄能电站装机规模达到1500万千瓦以上,电力系统基本具备5%以上的尖峰负荷响应能力。 5.有序推动煤炭消费转型。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和省情,坚持先立后破,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抓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推动重点用煤行业减煤限煤,持续实施新建(含改扩建)项目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稳妥有序推进燃料类煤气发生炉、燃煤热风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以及建材行业煤炭减量,实施清洁电力和天然气替代,推动淘汰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加大落后燃煤锅炉和燃煤小热电退出力度,推动以工业余热、电厂余热、清洁能源等替代煤炭供热(蒸汽)。有序推进电代煤、气代煤、生物质代煤。大力推动煤炭清洁利用,合理划定禁止散烧区域,积极有序推进散煤替代,逐步减少直至禁止煤炭散烧。 (二)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抢抓发展机遇,大力发展低碳高效产业,加快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构建绿色低碳循环产业体系。 1.大力发展低碳高效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跨越工程,强化“建链引链育链”,推进新型显示和智能终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及网联汽车、新一代人工智能、网络安全、尼龙新材料、智能装备、智能传感器、5G等十个新兴产业链现代化提升,打造具有战略性和全局性的产业链。积极创建国家和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创新组织管理和专业化推进机制,加快完善创新和公共服务综合体。引领未来产业谋篇布局,重点围绕量子信息、氢能与储能、类脑智能、未来网络、生命健康、前沿新材料等未来产业,推动重大原创性科技和技术突破,争创国家未来产业先导试验区。 2.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健全“两高一低”项目管理机制,实行清单管理、动态监控。全面排查在建项目,对未按要求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或能效水平未达到本行业标杆水平的,按有关规定停工整改,推动能效水平应提尽提,力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深入挖潜存量项目,实施节能降碳改造行动。规范拟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部门会商联审,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把新建项目审批、能耗和环境准入关口。 3.推动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改造。加快退出落后产能,引导重点行业和领域改造升级,支持企业建设能源消费和碳排放一体化智慧管控中心,构建能源管理体系,推动工业领域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发展,加快产业“绿色、高效、清洁、智慧”转型。促进工业能源消费低碳化,推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应用比重,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提升工业电气化水平,支持园区、企业建设绿色微电网。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大力推行绿色设计,完善绿色制造体系,打造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低碳工业园区、绿色低碳供应链,通过典型示范带动生产模式绿色转型。围绕工业节能、绿色制造、循环利用、数字赋能等方向,支持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等传统产业联合科研院所、第三方机构等专业力量组建绿色技术创新联合体,打造省级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 4.推动钢铁行业碳达峰。严格执行产能置换,优化存量,淘汰落后产能,提高行业集中度。促进钢铁行业结构优化和清洁能源替代,大力推进非高炉炼铁技术示范,提升废钢资源回收利用水平,推行全废钢电炉工艺。瞄准下游用钢产业升级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持续优化产品结构,推动钢铁行业向服务型制造转型。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深挖节能降碳潜力,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推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鼓励钢化联产,探索开展氢冶金、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一体化等试点示范,推动低品位余热供暖发展。 5.推动有色金属行业碳达峰。巩固化解电解铝过剩产能成果,严格执行产能置换,严控新增产能。推进清洁能源替代,提高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应用比重。加快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加强废旧金属回收市场建设,完善废弃有色金属资源回收、分选和加工网络,提高再生有色金属产量。推进全过程智能化控制技术应用,加强碳减排与“三废”污染物协同控制,提高全生命周期冶炼技术水平。加快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绿色低碳技术,提升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余热回收水平,推动单位产品能耗持续下降。 6.推动建材行业碳达峰。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加快低效产能退出,引导建材行业向轻型化、集约化、制品化转型。推动水泥错峰生产常态化,合理缩短水泥熟料装置运转时间。因地制宜利用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逐步提高电力、天然气及其他清洁能源应用比重。鼓励建材企业使用粉煤灰、工业废渣、尾矿渣等作为原料或水泥混合材。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应用推广,加强新型胶凝材料、低碳混凝土、木竹建材等低碳建材产品研发应用。推广节能技术设备,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实现节能增效。 7.推动石化化工行业碳达峰。优化产能规模和布局,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依法依规化解过剩产能。严格项目准入,合理安排建设时序,严控新增炼油和传统煤化工生产能力。未纳入国家有关领域产业规划的,一律不得新建改扩建炼油和新建乙烯、对二甲苯、煤制烯烃项目。推动化工行业园区化、循环化、绿色化发展,提升上下游产业关联度、耦合度。引导企业转变用能方式,促进煤炭分质分级清洁高效利用,鼓励以电力、天然气等替代煤炭。引导生物质制合成气,调整原料结构,拓展富氢原料来源,推动石化化工原料轻质化。优化产品结构,促进石化化工与煤炭开采、冶金、建材、化纤等产业协同发展,加强炼厂干气、液化气等副产气体高效利用。鼓励企业节能升级改造,加强二氧化碳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攻关,推动能量梯级利用、物料循环利用。
  • 《北京出台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绿色电力交易方案》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4-12-17
    • 12月13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绿色电力交易方案的通知。其中北京市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中提到:2025年,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总电量规模拟安排910亿千瓦时,其中,直接市场交易规模300亿千瓦时,电网代理购电规模610亿千瓦时。 原文如下: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绿色电力交易方案的通知 (京管发〔2024〕11号)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国网华北分部、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市场主体: 现将《北京市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北京市2025年绿色电力交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绿色电力交易方案的通知》(京管发〔2023〕16号)自2025年1月1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12日 北京市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等文件要求,持续做好北京地区电力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电力中长期交易压舱石、稳定器的作用,稳妥推进北京市2025年电力市场化直接交易工作,结合北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交易电量规模 2025年,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总电量规模拟安排910亿千瓦时,其中,直接市场交易规模300亿千瓦时,电网代理购电规模610亿千瓦时。 二、市场参与方式 (一)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购电,下同)。 选择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应在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场注册,电力用户可以供用电合同上的单位名称申请入市,也可以缴费人的单位名称申请入市(需获得供用电合同上的单位授权,视同供用电合同上的单位入市)。其全部电量均应通过直接参与市场交易购买。鼓励年用电量超过500万千瓦时的用户与发电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 (二)电网代理购电 对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电力用户,以用户编号为单位,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其用电价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月15日前,在首都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选择自下月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相应终止。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应将上述变更信息于2日内告知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三、交易组织安排 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共同组织开展。 (一)市场成员 1.发电企业 符合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20〕221号)有关要求的发电企业,具体以电力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2.售电公司 在首都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的售电公司。 3.电力用户 在首都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的电力用户分为批发用户和零售用户,并按照注册类型,分别参与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 4.电力市场运营机构 包括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市场交易二部、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华北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北京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二)交易组织具体方式 1.交易方式 (1)为贯彻落实国家电力市场化改革工作部署,2025年北京市采用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方式开展分时段电力中长期交易。交易周期包含年度、月度、月内等。年度交易按月申报,以双边协商为主,月度、月内交易以集中竞价为主。具体内容按照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公告执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方式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产生的合同仅限于用户侧批发市场交易结算,北京地区电力市场用户的用电价格中,电能量交易价格成分不包含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价格。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结算采用月清月结方式。 2.交易单元 电力用户:将同一注册用户全部电压等级的用电单元统一打包参与交易。 售电公司:将所代理用户全部电压等级的用电单元统一打包参与交易。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将所代理用户全部电压等级的用户编号统一打包参与交易。 3.安全校核 由国网华北分部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会同相关电力调度机构协调开展直接交易安全校核工作。 4.交易结果发布 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发布交易结果。交易结果一经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即作为交易执行依据,交易各方不再签订纸质合同。 四、直接交易价格 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基准价适用落地省基准价水平,浮动范围原则上均不超过20%。鼓励购售双方在中长期合同中设立交易电价随燃料成本变化合理浮动条款,实行交易价格与煤炭价格挂钩联动,保障能源稳定供应。 (一)时段划分 2025年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分为以下五个时段: 1.高峰时段:每日10:00-13:00;17:00-22:00; 2.平段:每日7:00-10:00;13:00-17:00;22:00-23:00; 3.低谷时段:每日23:00-次日7:00; 4.夏季尖峰时段:7月-8月每日11:00-13:00、16:00-17:00; 5.冬季尖峰时段:1月、12月每日18:00-21:00。 (二)交易价格 批发用户的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零售用户的用电价格由零售合同电能量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其中: 上网电价由市场化交易形成,零售合同电能量价格由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签订零售套餐约定。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及北京市要求核算并公示,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输配电价包括区域电网输配电价和北京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2号)执行。北京电网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23〕637号)执行。 (三)分时电价 发电企业直接报总量参与交易,交易价格执行单一报价,尖峰、峰段、平段、谷段各时段电价一致。批发用户、售电公司采用分时段报量、单一报价的模式,按照尖峰、峰段、平段、谷段分别报量,以总量参与交易。 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用户,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具体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分时电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11号)执行。如遇电价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批发用户通过市场化交易形成的上网电价(含区域电网度电输电费用及网损折价)作为平段价格,以此为基准参与峰谷浮动;零售用户按照零售合同电能量价格作为平段价格,以此为基准参与峰谷浮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北京电网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如遇电价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五、结算方式 2025年北京地区电力市场化交易结算方式按照华北能源监管局现行政策文件执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产生的偏差电量,按国家、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一)偏差结算 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与各类交易合同(购售合同)总电量的差值部分为偏差电量,偏差电量与各类交易合同(购售合同)总电量的比值为偏差率,即K。U1、U2为调节系数。 2025年偏差结算按照阶梯方式执行,具体如下: 当K∈[-5%,5%]时,U1=1,U2=1; 当K∈[-15%,-5%)∪(5%,15%]时,U1=1.1,U2=0.9; 当K∈[-40%,-15%)∪(15%,40%]时,U1=1.15,U2=0.85; 当K∈[-100%,-40%)∪(40%,+∞)时,U1=1.2,U2=0.8。 后期根据北京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调节系数并向经营主体发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产生的偏差电量,按照京津唐电网月度竞价出清价格结算。 (二)偏差资金 2025年,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因合同偏差电量结算引起的偏差资金,原则上在北京地区批发用户、售电公司范围内分摊。具体分摊原则如下: 1.资金分摊原则 综合考虑偏差电量、偏差率两个维度,按照“谁产生谁分摊、鼓励控制偏差”的原则对偏差结算差额资金进行分摊。各月偏差结算差额资金总额及各经营主体分摊金额按照当月结算数据计算、按月结算。 2.具体计算方法 (1)偏差结算差额资金总额 偏差结算差额资金总额指当月批发用户、售电公司支出的电能量合同费用及偏差结算费用总和与北京电网向华北电网支付的直接交易电能量合同费用及偏差结算费用总和之差。 各月偏差结算差额资金总额的计算方式为: M=M用户-M电网; M为当月偏差结算差额资金总额; M用户为当月批发用户、售电公司支出的电能量合同费用及偏差结算费用总和; M电网为北京电网向华北电网支付的直接交易电能量合同费用及偏差结算费用总和。 (2)分摊基数 按照资金分摊原则,根据经营主体的偏差电量和偏差率设定偏差结算差额资金分摊基数,作为各经营主体分摊资金数量的计算条件,计算方法为: 当月差额资金总额为正时,Fi=Qi×(1-Xi)2; 当月差额资金总额为负时,Fi=Qi×Xi2; Fi为第i个批发交易用户当月的偏差结算差额资金分摊基数; Qi为第i个批发交易用户当月的偏差电量绝对值; Xi为第i个批发交易用户当月的偏差率绝对值,即第i个批发交易用户当月的偏差电量与合同电量之比的绝对值,合同电量包括年度分月、月度、合同电量转让及绿色电力等各类批发市场合同的电量之和,Xi大于等于1及合同电量为0时,Xi取当月其他偏差率小于1的批发交易用户偏差率的最大值。 (3)分摊资金 各经营主体分摊的偏差结算差额资金等于当月分摊的偏差结算差额资金总额乘以其分摊基数占全部经营主体分摊基数之和的比例,计算方法为: Mi=M×Fi/F; Mi为第i个批发交易用户当月分摊的偏差结算差额资金; M为当月分摊的偏差结算差额资金总额; F为全部批发交易用户当月的偏差结算差额资金分摊基数之和。 后续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计算方法。 当经营主体发生电费追退补时,不再对历史差额资金进行还原和分配,纳入追补月份差额资金总额进行统一分配。 (三)偏差免责 偏差免责申请及办理流程依据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北京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偏差电量免责有关工作的通知》(京管发〔2023〕2号)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六、零售交易 (一)零售代理 1.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绑定代理关系、签订零售套餐,且电量均需通过该售电公司代理(与绿色电力交易代理关系保持一致),双方代理关系以在电力交易平台上生效的零售套餐为依据。零售用户变更代理关系最小周期为月。 2.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出台电价优惠政策,将特定行业纳入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管理时,符合条件的零售用户可选择退市,不执行无理由退市惩罚电价,相应产生的偏差电量纳入偏差免责范围。 (二)零售价格 1.零售合同的电能量价格在“北京燃煤基准价±20%”范围内形成,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结算的电能量价格不包含煤电容量电价。 2.合同期内如遇国家电价政策调整影响零售交易时,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在合同中增加约束条款等形式落实国家要求。 (三)零售套餐 1.零售用户、售电公司签订零售市场购售电合同,分别约定绿色电力交易、非绿色电力交易零售套餐,可采用固定价格模式、联动价格模式、比例分成模式来约定零售合同价格,适时增加其他模式零售结算套餐。 2.绿电零售套餐应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和绿色电力环境价值。零售用户的绿色电力环境价值按对应绿电批发合同中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结算。双方根据需要可约定绿色电力环境价值补偿条款。 3.为抵御市场风险,保障购售双方利益,鼓励零售用户、售电公司约定零售价格上下限。 4.售电公司依据零售用户实际用电量结算零售收入,以平段电价方式计算零售收入,售电公司售电收益为售电公司零售市场收入减去批发市场支出,售电收益包含售电服务收益,售电服务费不再单列。 (四)偏差结算 1.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可协商确定偏差共担比例。零售用户偏差共担费用总额不超过售电公司批发市场偏差电量多支出的购电费用。零售用户的偏差共担费用,按用户偏差电量绝对值折价后纳入零售合同的电能量价格计算。 2.零售用户、售电公司每月可协商调整零售合同电量、结算关键参数。 七、信息披露 (一)鼓励售电公司在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可签约标准套餐及可签约电量,每家售电公司发布的套餐不少于1种。 (二)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在参与市场交易前,应按照信息披露基本规则要求完成信息披露。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向市城市管理委报送披露情况。 (三)按照信息披露基本规则,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披露市场结算总体情况及分类构成情况、零售市场结算均价分布情况等,便于零售用户查询使用。 (四)市场交易清分结果向经营主体公示时,如因公示期为节假日致使经营主体未及时确认,差错电量电费通过追退追补方式订正。 八、相关工作要求 (一)电力用户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售电公司确立零售服务关系。售电公司不能代理发电企业参加交易。 (二)市场化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电网代理购电)2025年度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应不低于上一年度用电量的80%,并通过后续合同签订,保障电力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比例不低于90%。鼓励经营主体签订一年期以上的电力中长期合同。 (三)参与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高耗能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北京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21〕1524号)相关要求执行。2025年,北京市承担消纳责任的经营主体年度最低消纳责任权重预期性指标暂定为26.36%(非水25.14%),具体消纳责任权重以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的约束性指标为准。鼓励承担消纳责任的经营主体通过绿色电力交易、绿证交易等方式完成责任权重。 (五)完成市场注册的售电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险后,方可参与市场交易。履约保函或履约保险的开具、管理及执行等按照《北京市电力市场履约保障凭证管理工作指引(试行)》执行。 (六)北京市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合同(2025年示范文本)、北京市市场化直接交易结算指引(2025年)由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另行发布。 (七)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严禁在收取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严禁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八)电力用户因计量装置故障等原因产生电量差错,发生于当年账期的电量,按照交易合同、零售套餐等参数计算相关经营主体退补电费,涉及偏差共担费用调整的,在发生退补的经营主体间进行清算。发生于历年账期的电量,按照电力用户对应月份交易电能量结算价格计算,售电公司相关费用不再追溯。 (九)建立零售套餐风险预警机制,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应做好市场监测,当电力零售套餐价格超过市场平均预期水平时,对相关经营主体进行风险提示,并及时上报市城市管理委。 (十)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共同做好北京市电力市场交易组织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优化结算、清算等工作流程,积极开展市场成员培训活动,强化交易信息月报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则及时向社会以及经营主体做好信息披露。如经营主体存在违约行为,及时做好记录,定期上报市城市管理委。 (十一)各有关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不得串通报价、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不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拥有售电公司的发电企业,不得利用“发售一体”优势直接或变相以降低所属售电公司购电成本的方式抢占市场份额,不得对民营售电公司等各类售电主体和电力大用户进行区别对待。有多个发电厂组成的发电企业进行电能量交易,不得集中报价。发电侧、售电侧相关经营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在中长期双边协商交易外统一约定交易价格、电量等申报要素实现特定交易。因违反有关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影响交易正常开展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经营主体的责任。 (十二)北京市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按照本方案执行,如遇政策调整,由市城市管理委另行发布。 北京市2025年绿色电力交易方案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绿色能源生产消费的市场体系和长效机制,推进本市绿色电力交易工作有序开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有序推进绿色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821号)、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完善绿电交易机制推动京津唐电网平价新能源项目入市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23〕46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的通知》(发改能源〔2024〕1123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绿色电力交易定义 绿色电力交易是指以绿色电力和对应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为标的物的电力交易品种,交易电力同时提供国家核发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用以满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出售、购买绿色电力的需求。初期,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侧主体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可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购买绿色电力。 二、经营主体 参与本市绿色电力交易的经营主体包括:售电公司、电力用户。 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含批发用户、零售用户)须在交易平台注册生效。批发用户直接与发电企业进行交易购买绿色电力产品,零售用户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买绿色电力产品。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签订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确认协议,提交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后,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绿色电力交易,并与售电公司保持其他市场电量代理关系不变。 相关经营主体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在充分知悉绿色电力市场交易风险前提下,秉承真实、自愿原则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三、交易方式 2025年本市绿色电力交易主要包括本市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参与京津唐电网绿色电力交易和跨区跨省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交易依托交易平台开展,京津唐电网绿色电力交易方式为双边协商、集中竞价;在参与跨区跨省绿色电力交易时,鼓励发用双方签订多年期绿色电力购买协议。 四、交易安排 (一)交易周期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会同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根据经营主体需求及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交易意向,以年(多年)、月(多月)等为周期常态化组织开展绿色电力交易,适时开展月内绿色电力交易。 (二)交易申报 经营主体采用分时段报量、单一报价的模式,以各时段总量参与交易。经营主体申报全时段电量参与交易,分月电量不得超过其月度实际最大可用电能力。 (三)交易价格 绿色电力交易价格由市场化机制形成,应充分体现电能量价格和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用户用电价格由绿色电力交易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可参考国网经营区平价绿证市场上一结算周期(自然月)的平均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照电能量价格依据有关政策规则执行,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国家及北京有关规定执行。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用户,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原则上,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以及力调电费等计算,具体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交易组织 北京市绿色电力交易工作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共同组织开展。 (一)京津唐电网绿色电力交易组织流程 1.需求申报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会同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公告。经营主体按时间规定申报、确认电量(电力)、电价等信息,交易平台出清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 2.安全校核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将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相关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经安全校核后发布有约束交易结果。 (二)跨区跨省绿色电力交易组织流程 跨区跨省绿色电力交易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则文件组织实施。 六、交易结算 绿色电力交易优先结算,月结月清,合同偏差电量不滚动调整。经营主体应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其中,电能量价格结算方式按照华北能源监管局现行政策文件执行,调节系数参照《北京市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执行;绿色电力环境价值按当月合同电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结算数量(以兆瓦时为单位取整数,尾差滚动到次月核算)进行结算。其中,同一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多个发电企业签约,总用电量低于总合同电量的,该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对应于各发电企业的用电量按总用电量占总合同电量比重等比例调减;同一发电企业与多个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签约的,总上网电量低于总合同电量时,该发电企业对应于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上网电量按总上网电量占总合同电量比重等比例调减。 对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按绿色电力交易结算电量给予每度电0.02元的奖励。 七、绿证划转 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为新能源发电企业核发绿证,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证信息计入交易平台发电企业的绿色电力账户;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依据绿色电力交易结算结果等信息,经发用双方确认后,在交易平台将绿证由发电企业划转至电力用户。 八、相关工作要求 (一)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 (二)鼓励电力用户积极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占比,在绿色电力交易各个环节落实优先组织、优先调度、优先结算相关要求。 (三)鼓励跨国公司及其产业链企业、外向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购买绿证、使用绿色电力产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绿证交易和绿色电力交易。推动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发挥先行带头作用,稳步提升绿色电力产品消费比例。强化高耗能企业绿色电力消费责任,按要求提升绿色电力消费水平。支持重点企业、园区等高比例消费绿色电力,打造绿色电力企业、绿色电力园区、绿色电力单位。支持城市副中心开展绿色电力、绿证交易,助力高质量发展。 (四)交易公告发布前,应报送市城市管理委。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应及时组织有意向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经营主体进行交易平台操作培训和政策宣贯。 (五)北京市2025年绿电交易按照本方案执行,如遇政策调整,由市城市管理委另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