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

  • 来源专题:食品安全与健康
  • 编译者: 杨娇
  • 发布时间:2024-10-11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

    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现将《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原文来源: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tssps/art/2024/art_8b0d2032b9e84da19e3eb13c0eecdfe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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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以下简称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包括增补或修订建议收集、审查、批准、发布等。 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立非食用物质名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审查工作,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负责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的收集和专家委员会会议组织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拟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物质,应当符合《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有关要求。增补或修订建议材料填写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真实完整原则,提出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的单位或个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和我国公民可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或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及有关技术机构提出建议。具体模板见附件1。经形式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送至办公室。 第六条 报送办公室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材料应包含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书和形式审核意见。 第七条 办公室对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开展初步审查。 第八条 通过初步审查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书及相关材料,由办公室提请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初步审查未通过的,办公室将初步审查意见通知报送单位,具体模版见附件2。 第九条 根据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收集情况,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专家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查。如遇食品安全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可紧急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开展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审查工作。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审查时,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到会为有效。 第十一条 审查需要重点考察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以及毒理学等科学数据,确定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是否通过。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审查原则上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综合审查意见,全体参会委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综合审查意见应当包含列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等内容,具体模板见附件3。 第十四条 办公室应在专家委员会审查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综合审查意见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专家委员会综合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后,以公告形式发布非食用物质名录。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