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全国碳市场建设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效》

  • 来源专题:智能制造
  • 编译者: icad
  • 发布时间:2025-08-28
  •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 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目前我国碳市场建设的情况如何?文件印发后,生态环境部将从哪几个方面做好落实?

    8月26日,生态环境部召开8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裴晓菲表示,2021年和2024年我国先后建成启动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全国碳市场建设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这两个市场既各有侧重又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全国碳市场体系。

    经过四年多的发展,全国碳市场建设实现了起步稳、运行稳,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一是通过建章立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30余项制度和技术规范。二是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2024年共审核企业数据300余万条,碳排放数据统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及时性大幅提升。三是不断扩大重点行业覆盖范围,在发电行业基础上,将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纳入强制碳市场,对全国60%以上碳排放量实现了有效管控。接下来,将着力抓好文件落实:一是深入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有序扩大强制碳市场的覆盖行业范围。二是着力提升碳市场活力,建立碳质押、碳回购等政策制度,提升节能减碳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提高管理水平,严格规范碳排放核查,压实重点排放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数据质量全过程监管。

    “我们还不断扩大重点行业覆盖范围,在发电行业基础上,今年将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纳入强制碳市场,对全国60%以上碳排放量实现了有效管控。”裴晓菲表示,截至2025年8月22日,强制碳市场配额累计成交量6.8亿吨,成交额达474.1亿元。自愿碳市场,累计成交核证自愿减排量249万吨,成交额达2.1亿元。

    裴晓菲表示,近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这是我国碳市场领域第一份中央文件,明确了全国碳市场中长期发展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接下来,生态环境部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文件落实。

    一是深入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我们将根据行业发展状况、降碳减污贡献、数据质量基础、碳排放特征等,有序扩大强制碳市场的覆盖行业范围。建立预期明确、公开透明的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明确市场中长期碳排放配额控制目标,逐步由强度控制转向总量控制。配额分配方式由免费转向免费和有偿相结合,有序提高有偿分配比例。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不再新建地方或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同时,积极发展自愿碳市场,建立科学完备的方法学体系,加快生态系统碳汇、可再生能源、甲烷减排等重点领域的方法学开发。

    二是着力提升碳市场活力。我们将联合金融机构,探索开发与碳排放权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关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建立碳质押、碳回购等政策制度,碳质押就是企业将政府分配的碳配额或核证自愿减排量等碳资产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碳回购则是配额持有者将碳资产出售给第三方机构,并约定在未来以约定价格回购,从而获得短期资金融通。这两项制度都有利于拓展重点排放单位的融资渠道,盘活碳资产,降低融资成本,提升节能减碳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我们将稳妥推进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适时引入其他非履约主体参与强制碳市场交易、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参与自愿碳市场交易。

    三是提高管理水平。严格规范碳排放核查,完善重点行业核查技术规范。压实重点排放单位履行碳排放核算与报告的主体责任。加强碳排放数据质量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各种弄虚作假行为。此外,我们还将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夯实碳市场建设制度基础,为加快建设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国际影响力的全国碳市场提供有力保障。

  • 原文来源:https://www.cinn.cn/p/430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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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19-09-02
    • 8月30日,生态环境部举行月度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李高在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基本扭转了温室气体排放快速增长的局面。 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下降 机构改革后,气候变化的职能从国家发改委划入生态环境部,打通了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的防治,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与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断统筹融合。 2019年7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会议指出,中国会继续付出艰苦卓绝的努力,确保兑现对国际社会作出的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达峰和强度大幅下降的承诺。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李高说,经过努力,2018年我国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45.8%,2018年碳强度跟2017年相比下降了4.0%,基本扭转了温室气体排放快速增长的局面。 与此同时,从煤炭占能源消费的比重看,2005年是72.4%,2018年是59%,也就是说,在过去十多年当中,我们国家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基本上以每年一个百分点的速度下降。 但是,在气候变化上取得了一定成效,并不意味着中国二氧化碳减排的压力减小。 李高表示,在中国实现2030年国家自主贡献目标这个问题上,强调两个“不要低估”: 其一是不要低估我国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实现这些目标的难度。我们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还很突出,还面临着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消除贫困、防治污染等各种繁重的工作任务,近期还要面对更加复杂的外部环境,实现2030年目标的难度可想而知。 其二是不要低估中国政府对于落实自身承诺的坚定信心,我们将持续采取强有力的政策措施来确保我们已经作出的2030年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的实现。 李高强调,下一步我们要进一步强化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应对气侯变化工作,并且与大气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领域更好地衔接。 拟扩大碳市场参与主体范围 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具有积极意义。2017年12月,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正式启动。 截至2019年5月底,全国碳市场试点配额累计成交3.1亿吨二氧化碳,累计成交额约68亿元,开展碳交易试点地区的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实现双降。 对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下一步的建设工作,李高介绍,将重点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尽早出台,为碳市场建设奠定法律制度基础,加快印发《全国碳排放权配合总量设定和配额分配方案》《发电行业配额分配技术指南》和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办法、核查管理办法、交易机构管理办法。 李高表示,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已经有了初步建设方案,下一步要对这个方案进行论证,论证确定方案以后加快两个系统的建设。“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要确定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组织在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开户,为碳市场的测试运行和上线交易打下坚实的基础。” “虽然我们的碳市场是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我们也在考虑扩大参与碳市场的行业范围和主体范围,增加交易品种等问题,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李高说。 李高进一步解释,“十四五”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进入平稳有效运行的阶段,在“十四五”期间交易范围、交易品种都将进一步扩大,法律制度体系、数据管理体系、市场监管体系将进一步完善,总体上将基本建成制度完善、交易活跃、监管严格、公开透明的全国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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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4-17
    • 4月1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2025年4月20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预分配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不开展预分配。  自2025年7月起,每月结束后的40个自然日内,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通过管理平台开展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的月度信息化存证,并对存证数据进行技术审核。2025年10月31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完成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1—6月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月度信息化存证补报工作。  原文如下:  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统筹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工作,保障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工作方案》,现将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数据质量管理、配额分配与清缴等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管理  (一)名录制定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按年度分行业制定。对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年度直接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名录制定的具体要求见附件1。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2024、2025和2026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对象。重点排放单位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后,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同行业和相同种类温室气体管理,避免重复管控。  (二)名录公布  2025年5月10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2024和2025年度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为https://www.cets.org.cn)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名录公开格式见附件2),并将有关权利义务及时告知重点排放单位。2026年度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应于2025年10月31日前公布。  (三)账户开立  2025年5月15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新纳入的重点排放单位开立管理平台账户,并激活排放管理、碳排放权注册登记与交易管理、自愿减排市场注册登记与交易管理等业务功能。重点排放单位账户开立流程和开户申请材料要求可通过管理平台下载。  二、加强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核算报告与核查技术规范(见附件3),组织开展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工作。  (四)制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2025年6月30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通过管理平台制定2025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完成技术审核。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无需补报。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2026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制定工作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开展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月度信息化存证  自2025年7月起,每月结束后的40个自然日内,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通过管理平台开展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的月度信息化存证,并对存证数据进行技术审核。2025年10月31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完成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1—6月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月度信息化存证补报工作。  (六)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2025年6月30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完成2024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工作。  (七)开展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技术审核  2025年6月30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4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技术审核(以下简称核查)工作,并通过管理平台向重点排放单位告知核查结果。8月31日前,完成对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的核查及核查结果告知工作。  (八)其他企业数据质量管理要求  对于年度直接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独立电炉短流程钢铁生产企业、独立钢压延加工企业和非硅酸盐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按照本通知附件3所列的核算报告与核查技术规范,开展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工作。其中,2024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提交截止日期由2025年3月31日调整至6月30日。  (九)开展核查技术服务机构评估  2025年12月31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对2024年度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通过管理平台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管理  (十)配额预分配  2025年4月20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预分配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不开展预分配。  (十一)配额核定与分配  2025年7月31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基于2024年度核查结果,按照配额分配方案核定2024年度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应发放配额量,并向注登机构书面报送相关数据表,进行核定配额的注册登记。8月20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分配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 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2024年度配额核定工作应于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碳排放配额发放工作于10月20日前完成。  (十二)配额清缴  2025年12月31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时足额完成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  四、加大推进力度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存在的工艺复杂、数据基础薄弱、碳排放管理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增加管理与技术审核人员,落实工作保障经费,开展数据质量风险点识别和防控等技术攻关,及时总结凝练数据质量管理成效与案例,高质量完成本通知要求的重点工作。  (十四)加强能力建设  生态环境部对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技术支撑单位开展政策解读和能力建设培训,依托相关行业协会对新纳入的重点排放单位开展政策宣贯。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大技术帮扶力度,针对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碳排放配额分配与清缴组织开展专题培训,2025年内实现对重点排放单位及其碳排放管理人员的全覆盖。  (十五)加强监督执法  各级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将碳市场数据质量管理和配额清缴履约等纳入日常监督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