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驱动下农业无人机迅猛发展:两年补贴销售破10万台,大疆近九成占有率》

  • 来源专题:农机装备
  • 编译者: 江浩
  • 发布时间:2025-11-04
  •   农机购置补贴是中央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政策目标是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农业无人作为农业先进生产机械之一,从2017年开始,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民航局便启动实施了农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对购置符合试点条件的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予以补贴。更在2024年4月,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印发《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新的补贴政策对于农业无人机购置补贴扩大了补贴范围,增加了补贴力度,简化了农户办理补贴手续,助推了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新发展。   2024年至2025年9月,全国农业无人机补贴公示总销量为101931台,2025年截止到发稿前,深圳大疆创新的补贴台数近90%。   农机购置补贴数据因其公开性和唯一性,为行业市场分析提供了客观依据,为了更近一步了解农业无人机行业的发展情况及市场分析,本文基于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数据,针对近几年的补贴情况做了梳理。   一、补贴政策发展过程   农业无人机参与到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17年到2020年,2017年最早的6省试点尝试到2020年底发展到全国20余省份进行试点补贴。第二阶段是2021年到2023年,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部署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补贴资金规模由试点省份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每个试点资金规模可突破1000万元,进一步强化财政支持力度。   第三阶段是2024年至今,2024年4月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印发《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出要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继续实施备案管理,按有关规定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同时进一步提高了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补贴额度,新增额定载重50公斤以上补贴档位,补贴资金14400元。新的补贴政策对于农业无人机购置补贴扩大了补贴范围,增加了补贴力度,简化了农户办理补贴手续,助推了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新发展。   二、农机补贴数据分析   根据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数据,考虑到数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本文重点分析2021年至今的变化情况。   第一部分是2021-2023年,全国农业无人机补贴公示总销量为75042台,涉及22个省份,参与生产企业20家。   在省域方面,补贴省份从2021年的12个扩展到2023年的22个,补贴销量前五的省份为安徽省、江苏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湖北省、湖南省,江苏和安徽的三年补贴销量超过万台。其中深圳大疆补贴销量前五的省份为安徽省9260台,江苏省8489台,新疆自治区6149台,湖北省5115台,湖南省4883台; 广州极飞补贴台数前五的省份为安徽省2342台、江苏省1986台、江西省1586台、湖北省1515台、湖南省1437台。   在经销渠道方面,截止2023年在全国范围内共有2278家经销主体参与了农业无人机农机购置补贴。其中,在2023年,共有36家经销商的关联购机补贴申请台数超过100台,深圳大疆35家,最多为赣州橙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关联申请台数超过300台;广州极飞1家,为湖南谷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申请台数104台。   第二部分再看2024年至今的情况。2024年4月,为推动农业机械化全面高质量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制定了《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提出,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并首次提到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随后各省基于新的要求陆续更新了农业无人机补贴方案。2024年至2025年9月,全国农业无人机补贴公示总销量为101931台,超过上一阶段3年的总和,市场规模持续快速扩大;补贴省份中,除北京和北大荒外,其余均已将农业无人机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参与生产企业则由20家减少至14家,其中购机补贴数量过百的仅4家企业,行业集中快速集中,且高度集中到深圳大疆和广州极飞两家。因此,该部分我们重点看下深圳大疆和广州极飞两家企业的市场格局变化。   从市场占比来看,2024年至2025年9月全国农业无人机补贴总量为101931台,其中2024年购机补贴销量41570台,2025年购机补贴销量60361台。深圳大疆补贴公示销量和占比均有所上升,且保持在全行业80%以上的占比,2025年已接近90%的占比;广州极飞公示销量有小幅上升,但占比却在下降,其中2025年已下降至接近10%。   在省域方面,自2024年新的补贴实施方案发布以来,除北京和北大荒外,其余均已将农业无人机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并开展补贴。补贴销量前五的省份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徽省、湖北省、湖南省和江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安徽的补贴销量过万台。通过对深圳大疆和广州极飞补贴销量前10省份来看,仅有一个省份存在分布差异,剩余9个省份均一致,充分说明了二者市场竞争之集中。从前十省份销量看,深圳大疆基本在4000台以上,占比其总补贴销量的75%;广州极飞仍未超过2000台, 占比其总补贴销量的86%。   2024年农业农村部《全国智慧农业行动计划》中提到推进智慧农业先行先试;2025中央一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提到支持发展智慧农业,拓展人工智能、数据、低空等技术应用场景。农业作为国家的基础性产业,其现代化发展至关重要;无人机凭借其高效、灵活等诸多优势,逐渐改变着传统农业的生产方式。在国家补贴政策的支持下,农业无人机技术作为农业领域的新质生产力代表将继续在推进我国农业机械化进程中发挥作用,改善农业管理环节机械化、智能化程度长期偏低的现状,更为中国农机行业的低迷行情带来了新的活力。
  • 原文来源:https://www.jinnong.cn/n/2025/11/03/3741410314.shtml
相关报告
  • 《四川发文加快农业领域低空经济发展,到2027年农用无人机保有量1.5万台以上》

    • 来源专题:农机装备
    • 编译者:江浩
    • 发布时间:2025-07-18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低空经济的决策部署,抢抓低空装备创新和产业增长的发展机遇,形成农业领域低空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农业新质生产力发展,日前,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加快农业领域低空经济发展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目标任务:推动低空经济与农业深度融合,构建资源集聚、应用广泛、服务高效、体系完备、保障有力的农业农村领域低空经济新发展格局。到2027年,农业农村领域低空经济发展新基建、新应用、新格局基本形成,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农用无人机)配置全覆盖,全省农用无人机保有量达到15000台以上,新培育持证农用无人机操控员5000人以上,打造“农用无人机+”5类应用场景,年度作业面积超过1亿亩次。 附全文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农业领域低空经济发展的通知 川农发〔2025〕- 11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低空经济的决策部署,抢抓低空装备创新和产业增长的发展机遇,形成农业领域低空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农业新质生产力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思路目标 (一)发展思路。着力科技赋能农机装备、插上现代农业发展翅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试点先行、安全发展”的原则,积极研制低空农业装备、提高低空服务能力、打造低空应用场景、优化低空农业生态,开拓农业机械化发展新路径,打破传统农业农村经济活动的时空限制,催生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现代农业发展赋予飞翔动力。 (二)目标任务。推动低空经济与农业深度融合,构建资源集聚、应用广泛、服务高效、体系完备、保障有力的农业农村领域低空经济新发展格局。到2027年,农业农村领域低空经济发展新基建、新应用、新格局基本形成,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农用无人机)配置全覆盖,全省农用无人机保有量达到15000台以上,新培育持证农用无人机操控员5000人以上,打造“农用无人机+”5类应用场景,年度作业面积超过1亿亩次。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装备技术攻关。按照“需求牵引、突出重点、服务产业”的原则,全面梳理低空领域农业装备短板弱项,支持科研院所和高校、无人机企业等组建创新联合体,聚焦低空飞行器及其配套农机具,重点开展农用无人机、机载传感器、飞行控制、绿色新能源动力、智能作业系统等技术攻关。利用农机装备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丘陵山区农机化薄弱环节技术攻关项目,开展适宜农用无人机作业的肥药耐腐蚀播撒系统、种子精量飞播技术攻关,以及开发适应农用无人机喷洒的肥料、农药等农资产品。加强中试验证和熟化应用,做好鉴定检测认证,促进创新产品加快迭代升级。 (二)打造典型应用场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一批低空飞行农业装备作业引领区,分作物分区域分环节举办现场演示活动,打造植保作业、精准施肥、播种、农情监测及农林产品吊运等典型应用场景,构建高效的空地协同农业生产体系。 1.打造农用无人机大载重吊运示范应用场景。在农机无法通过机耕道进出的坡耕地、高台地和背湾死角等区域,通过大载重农用无人机吊运轻简型农机上山、农产品下山等,开展低空飞行农业装备集成配套和中试熟化,促进新技术、新装备转化应用。 2.巩固“农用无人机+植保、施肥”应用场景。在连片粮油、果蔬茶种植区域广泛开展农用无人机病虫害飞防、撒施肥料等作业,按作物类型开发作业标准,加快在茶叶、果树、蔬菜等特色产业上的应用。 3.扩大“农用无人机+播种”应用场景。重点在丘陵山区农机下田难、地块小、坡度大等区域,以及因土壤湿度大导致播种机械不能开展作业的区域,通过农用无人机飞播油菜、小麦、青稞、牧草种子,保障农事生产。 4.突破“农用无人机+农林产品”采收吊运应用。重点在丘陵山区林果、林药、菌菜种植集中区域,从林区、果园中吊运水果、药材、菌菜到收集点,发挥“空中运输队”作用,加强单机智能规划、多机协同监管技术研发与应用,提升装备运营效率和安全性,帮助群众减少运输成本、增加经营收入。 5.拓展“农用无人机+农林草牧监测”智慧管理。主要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地理勘测、田间遥感监测方面,粮油、果蔬、林草种植基地作物长势和病虫害监测方面,牧场整体环境和牲畜个体行为监测方面,发挥“空中侦查员”“数据收集员”“网络通信员”作用,提供详实农情,服务农田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管理,支撑“农用无人机+智慧农场”建设。 (三)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拓展“低空+农业”新基建,布局建设低空飞行农业地面基础设施,建设一批农用无人机起降平台(点)、充电站、维修站和停放场等设施。灵活部署车载移动式地面工作站和保障站,提供燃油、电力和维护,确保作业过程稳定进行。灵活投放中继无人机、系留式中继无人机,提高信号薄弱区域的通讯质量。建设农用无人机作业监管系统,建立农用无人机作业数字档案,提高作业数据的溯源监管能力。 (四)构建低空飞行农业服务体系。加大具有低空飞行农业装备相关学科人才引进力度,鼓励企业与高校共建低空飞行农业装备人才培养和实训基地。组织开展农用无人机技能培训,培养一批持证操控员,遴选一批操控培训教员。与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配套,建设集整机销售、租赁、配件提供、维修保养、报废更新等功能于一体的农用无人机服务中心。强化低空飞行农业装备管理、推广、安全监理等专业服务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支持。充分利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支持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和使用农用无人机。加大报废更新补贴,推动农用无人机换代升级。加强农业领域低空经济发展项目储备,在国家“两重”项目、地方专项债申报时予以支持。鼓励把农用无人机开展飞防、飞播等作业服务,纳入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范围。支持各地打造“农用无人机+”应用场景,开展田间、林间农用无人机快速充电装置、“机巢”和维修点建设,增强应用服务能力。探索针对农用无人机作业意外事故,以及农作物药害造成损失的商业保险产品。 (二)强化安全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理念,开展农业低空飞行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积极推广《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作业规范指南(试行)》,排查整治飞行安全隐患,防控炸机、碰撞致人伤亡事故发生,稳妥处理低空飞行纠纷。 (三)强化统筹协同。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协同电力电信部门,推动种植田块附近影响正常飞行作业的电线、通信线优化调整。要统筹组织本地区低空农林作业,顺畅开展设备调配、能源供给、空域协调和后勤保障等。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4月18日
  • 《盘点2018年无人机政策 这15条你都知道吗》

    • 来源专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zhangmin
    • 发布时间:2018-12-07
    • 近年来,我国民用无人机产业发展进入加速期,无人机产品畅销海内外。为了推进国内无人机行业的有序、可持续发展,2018年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各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随着关键技术的不断升级,以及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我国民用无人机行业发展迅速,市场规模持续扩张。如今,民用无人机已经在地理测绘、农业植保、海洋监测、大气监测等诸多领域实现了广泛应用,深得用户认可。 时光荏苒,2018年转瞬即逝。在这一年时间里,我国民航局等国家部门和地方政府等发布了诸多有关无人机的政策文件,以加快推动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发展,促进无人机应用的规范化。中国智能制造网不完全统计如下: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1月26日,中国民航局印发了“关于征求《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微型无人机禁止飞行空域和轻型、植保无人机适飞空域的划设原则,规定了无人机隔离空域的申请条件,以及具备混合飞行的相关要求,基本满足了各类无人机飞行空域需求。 《低空联网无人机安全飞行测试报告》 2月4日,《低空联网无人机安全飞行测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正式公布。《报告》通过实施联网无人机监管项目技术测试,深度研究测试蜂窝网络在无人机监管的有效性,进一步验证了国际电信联盟(ITU)提出的“利用现有蜂窝网络对低空轻小无人机进行监管”的技术可行性。该成果不仅代表着中国在低空空域的前沿探索,对引导全球无人机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推动低空数字化新产业更有着重要的意义。 《民航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月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修订印发了《民航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裁量基准》规定,对在机场区域、机场净空保护区非法飞行无人机的,从其对运营秩序的扰乱程度设定处罚标准,危及飞行安全的,立案侦查;在警卫现场等特定区域非法飞行无人机的,从其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妨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角度予以严处;在重大活动期间非法飞行无人机的,考虑其寻衅滋事、扰乱活动开展的行为属性,设定了严格的处罚标准;对无证飞行无人机,不服从民航管理的非法行为,按照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非法飞行无人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从重处理。 《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3月15日,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试点产品的选定条件和遴选程序,并对年度试点资金量和补贴标准做出了指示,要求年度试点资金量按不超过试点省份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安排,试点省份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补贴额确定工作,原则上依据试点产品市场销售均价测算,测算比例不超过30%。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3月21日,民航局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共3章20条,以“坚持放管结合、转变职能;坚持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坚持包容审慎、拓展服务”为基本原则,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及程序、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的监督管理方式等做了明确规定,具有适用范围边界清晰、准入条件大幅降低、在线操作简单便捷、管理条款符合情理、时间指标宽松充裕等特点。 《关于促进航空物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5月11日,民航局发布了《关于促进航空物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旨在促进我国航空物流专业化发展,构建更加完善的航空物流服务体系。对于近年来发展迅速的物流无人机,《指导意见》提出支持物流企业利用通用航空器、无人机等提供航空物流解决方案。 《广西无人机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5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广西无人机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明确了广西无人机的发展定位,提出要坚持无人机产业“服务应用”领域发展的理念:在巩固城市安监功能应用基础上,要重点发展农林、抢先救灾、地理测绘、海洋信息采集、水域生态监测、航拍摄影、物流运输、地质勘测、矿区勘测等领域应用;挖掘无人机不同的“应用场景”,提供优秀的解决方案,建立无人机领域“机器换人”的省区典范,促进无人机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关于成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领导小组及工作组的通知》 5月23日,民航局发布《关于成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领导小组及工作组的通知》,决定成立民航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领导小组及运行、空管、技术应用、适航、人员资质五大专项工作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领导小组由民航局副局长王志清亲自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殷时军总工程师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5月2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明令禁止九类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其中涉及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的运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于7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6月2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在航空领域取消包括干线飞机、支线飞机、通用飞机、直升机、无人机、浮空器等各类型飞机外资股比限制。 《关于促进通用机场有序发展的意见》 8月14日,国家发改委民航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通用机场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优化提升既有航空飞行培训通用机场的服务保障能力,注重与航空制造、通用航空消费等上下游融合,发展固定翼航空器、旋翼机、无人机等多类型、多层次的飞行培训体系。 《山东省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9月20日,山东省发布《山东省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扶沟补贴的植保无人机资质条件为空机重量不大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设计飞行速度不大于15米/秒,设计飞行真高不超过20米;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装备和施药作业系统等。此外,植保无人机年度内试点资金总量不超过1000万元。 《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 9月28日,民航局发布了《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以进一步加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保证低空空域安全高效使用。该《方案》明确,服务空域内有无人机飞行活动的,飞行服务站应当建立相应的保障措施,必要时与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联系。 《深圳地区无人机飞行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11月16日,中国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发布《深圳地区无人机飞行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该办法于2018年11月19日起实施。《办法》规定,由南部战区空军参谋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深圳地区无人机飞行管理试点工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飞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值得一提的是,微型无人机在禁止飞行空域外、轻型无人机在其适飞空域内飞行,不需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 关于《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的公示 11月23日,工信部发布关于《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的公示。公示明确,制造企业年享有所制造无人机的知识产权,拥有无人机相关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其中授权专利不少于50项(发明专利不少于3项),且3年内未出现侵权行为;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当年总营业额的4%;享有所制造无人机的知识产权;无人机应具备敏感地区飞行限制功能和与用途匹配的感知避让功能,并具有唯一产品编码,满足身份识别要求等。